楠木軒

晉商銀行柳林支行違法被罰 貸款調查及管理不盡職

由 喜東付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4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呂梁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呂銀保監罰決字〔2022〕22號),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以下簡稱“晉商銀行柳林支行”)存在貸款調查、管理不盡職的違法違規事實,呂梁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晉商銀行柳林支行責令改正,罰款30萬元;對王曉虹禁止八年從事銀行業工作;對馮世惠警告。 

  銀保監會網站2017年4月18日釋出的呂梁銀監分局關於核准馮世惠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馮世惠晉商銀行柳林支行行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