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海關總署決定將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調整為“先放後檢”。“先放”是指進口原油經海關現場檢查(資訊核查、取制樣等)符合要求後,企業即可開展卸貨、轉運工作;“後檢”是指對進口原油開展實驗室檢測並進行合格評定。實施“先放後檢”的進口原油經海關檢驗合格、出具證單後,企業方可銷售、使用。
來源:證券時報網海關總署調整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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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海關總署決定將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調整為“先放後檢”。“先放”是指進口原油經海關現場檢查(資訊核查、取制樣等)符合要求後,企業即可開展卸貨、轉運工作;“後檢”是指對進口原油開展實驗室檢測並進行合格評定。實施“先放後檢”的進口原油經海關檢驗合格、出具證單後,企業方可銷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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