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21、22號)顯示,上海東正汽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正汽車金融”)存在四宗違法違規事實:2019年4月,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檢查監督部分經銷商汽車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2019年4月和8月,該公司未按規定進行部分經銷商汽車貸款資金支付管理;2020年8月,該公司部分經銷商汽車貸款用途調查嚴重不審慎;該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第五十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責令公司改正,並處罰款200萬元。
此外,2017年5月起,李褘對東正汽車金融四宗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警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上海東正汽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3月開業,總部位於中國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2019年4月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機板上市(H股股票程式碼:02718.HK)。東正汽車金融是一家專業的持牌汽車金融公司,專注提供購買豪華品牌汽車的汽車金融產品和服務。其控股股東為中國正通汽車服務控股有限公司(H股股票程式碼:01728.HK),持股比例71.04%。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在股權管理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的穩健執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銀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時申請審批或報告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三)未按規定製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權利義務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股權託管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六)未按規定開展關聯交易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股權質押管理的;
(八)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的;
(九)其他違反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的。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存在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情節較為嚴重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