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華融證券投行業務存4宗問題 分管高管李虎被監管談話

由 弓四清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李虎採取出具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存在業務制度體系不健全,收入遞延覆蓋不全面,專職合規人員配備不足,部分專案獨立性及執業質量欠缺等問題。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李虎作為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分管高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李虎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李虎於2020年4月15日在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的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李虎採取出具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42號 

  李虎: 

  經查,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存在業務制度體系不健全,收入遞延覆蓋不全面,專職合規人員配備不足,部分專案獨立性及執業質量欠缺等問題。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你作為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分管高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於2022年3月10日14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6號金陽大廈6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