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高盛集團的一案中陷入困境,該案涉及法官應如何確定股東何時可以集體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人為抬高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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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們聽取了高盛對下級法院裁決的上訴辯論,下級法院裁決允許股東集體訴訟,指控該銀行和三名前高管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創造高風險次貸證券時隱瞞了利益衝突,違反了聯邦投資者保護法。
阿肯色州教師退休系統和其他在2007年2月至2010年6月期間購買了高盛股票的養老金機構起訴該公司,指控其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反欺詐條款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股東們聲稱,他們在購買高盛股票時,依賴的是該行關於其道德原則和防止利益衝突的內部控制的宣告,以及該行客戶的利益永遠是第一位的承諾。高盛辯稱,這些宣告過於模糊和籠統,對股價沒有任何影響。
法官們在辯論中提出的問題表明,當他們對此案作出裁決時,可以為法官提供指導,在決定市場價格是否受到影響時,考慮公司宣告的通用性。
但法官們似乎在如何做出這種判斷以及可以使用哪些證據的問題上爭論不休。企業經常尋求限制原告進行集體訴訟的能力,以避免在這種訴訟中經常看到的較高的賠償。
佈雷特·卡瓦諾法官問高盛的一名律師:“你是如何定義通用的,或者說,什麼樣的宣告不是通用的?”
一些法官想知道,法院會怎麼分析一家稱自己為不錯的公司的集體訴訟。
此案源於高盛出售包括Abacus在內的抵押債務債務,它在對沖基金經理約翰·保爾森的幫助下組裝了這些債務。
2010年,高盛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達成了5.5億美元(約36億人民幣)的和解協議,以解決其透過隱瞞保爾森的角色來欺騙Abacus投資者的指控,包括他如何透過押注出售抵押債權債務失敗而獲利10億美元(約65億人民幣)。
原告表示,如果知道公司利益衝突的真相,股價會更低,並補充說,由於高盛的行為,他們損失了超過130億美元(約854億人民幣)。
去年,總部位於曼哈頓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聯邦法官的決定,讓原告作為一個團體提起訴訟,並駁回了該公司關於通用宣告永遠不會影響股價的觀點。
裁決將在6月底前作出。
(加美財經專稿,抄襲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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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木木
責編:carr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