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獨立個代規定正式出爐!可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 一旦違規對人員及所在公司實行“雙罰”

由 公冶爾藍 釋出於 財經

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 潘婷)訊,剛剛,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細則正式出爐,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旗下的代理人隊伍不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就獨立在其不屬於任何機構。這意味著業內誕生了一種新的職業形式。

一位分析人士認為該制度的核心是打破業內金字塔型的營銷體系。此外,多位業內人士對此紛紛表示,制度的落地存在一定難度。

明確獨立個代不隸屬團隊

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從定位、條件標準、行為規範、選拔機制、公司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出發,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隸屬於任何險企,但對於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嚴格對人員和所在公司實行“雙罰”。

一位券商非銀分析師對財聯社記者指出,“保險公司最擔心的是原先代理人隊伍的鬆垮,有專業能力、展業突出的中層骨幹可能出去單幹而造成人員流失,這可能對保險公司造成一定影響。”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認為獨立代理人制度並沒有削弱保險公司的核心地位,保險公司更有空間拓展產品服務,但對支援、管控和協調水平均有了新的要求。

另一位合規領域人士則對財聯社記者分析稱,“不得發展營銷團隊”可看出監管目的是想打破業內金字塔型的營銷體系,消滅頂端“吃老本”的食利者;但實際上真正有能力做獨立代理人的人大部分都是銷售團隊的管理者了。

上述分析師還表示,“獨立代理人制度是對原個代體系的一次突破,最大的不同是突破了以往個代制度下的層級體系,這次強調執業的獨立性。獨立個代是直接按照代銷的保險費去計提佣金的,不能去拿組織增員利益等間接佣金,簡言之獨立個代就是純粹依靠本事銷售保險,獲取報酬。”

同時其指出,“由於獨立個代沒有團隊組織,屬於自負盈虧,對個人社交資源等有較高要求,相比原保險公司團隊有公司資源加持,獨立個代缺乏競爭力。”

資料統計,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

獨立個代可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

《通知》明確,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要從市場定位、從業形態、管理機制上這三個角度進行把握。市場定位上,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另一方面強調和突出其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

從業形態上,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群、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

管理機制上,一方面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為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的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為的規範,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系列要求。

對於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有哪些責任,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法律責任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其指出,“在管控責任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選拔機制,嚴把人員准入關;加強業務授權、業務行為、執業登記管理,嚴把日常管理關;加強風險排查,對有銷售誤導、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人員,及時解除代理合同,嚴把退出管理關。”

整體來看,王向楠認為《通知》利於提高保險服務業對專業能力強、有創業意願或個性追求的人士的吸引力;給保險營銷體制進一步注入活力,利於傳統個人代理人和獨立個人代理人之間、個人代理人和中介機構從業者之間、微型營銷服務站和基於個人的門店之間相互比較、轉化,豐富業態;給保險客戶帶來差異化和更高質量的服務。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等工作,支援有意願且風險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