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一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際股份”)及董事長吳錫盾,財務總監楊志軒出具警示函。
決定書顯示,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天際股份控股股東汕頭市天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天際”)透過公司供應商借款的名義非經營性佔用天際股份資金合計8200萬元,直至2021年4月才歸還相關款項和利息。
公開資訊顯示,天際股份成立於1996年,後於2015年上市深交所主機板,主營業務覆蓋鋰電材料業務、家電業務。汕頭天際作為天際股份第一大股東,其持股比例25.36%。
廣東證監局經查發現,天際股份對關聯方汕頭天際資金佔用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式,亦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相關規定。此外,天際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吳錫盾,財務總監楊志軒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中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此次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廣東證監局根據規定決定對天際股份、吳錫盾、楊志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表示天際股份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董事長吳錫盾履歷,其1963年出生,歷任廣東天際電器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現任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任汕頭市天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星嘉國際有限公司董事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