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誰也沒想到,廈門視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奕科技”)上市造假一事竟然還有續集。
日前,視奕科技在官方微信公眾號釋出致歉宣告,稱上市造假一事系受公司委託的“上市顧問”粵商上市顧問(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商顧問”)資訊誤導產生,粵商顧問的行為已經涉嫌欺詐,公司已向轄區警方報案,並就“自導自演”香港上市儀式一事向社會公眾誠懇致歉。
視奕科技稱,公司曾委託粵商顧問對港股目標上市公司實施要約收購,雙方於2021年12月30日簽訂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收購意向委託協議》,約定於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對上市公司基石控股(01592.HK)的收購。粵商顧問總經理兼法人代表王利對視奕科技聲稱,其有25年香港證券市場從業經歷,曾借貸給基石控股1億元港幣,同時基石控股58%股權質押在其個人名下。協議簽訂後,視奕科技陸續向粵商顧問支付了大額委託收購意向金及相關服務費用,報案回執顯示定金數額超過1000萬元。在粵商顧問總經理王利的主導下,視奕科技與基石控股的全資子公司Stable Wealthy Holdings Limited簽訂了一份關於雙方在大健康產業及視力健康分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Stable Wealthy Holdings Limited在備忘錄合同簽章處的簽名為基石控股的執行董事張麗。同花順iFinD顯示,基石控股確有執行董事張麗其人,但截至目前從未釋出過股權質押公告。
而視奕科技所謂的“敲鐘上市”儀式,也均與王利有過溝通。視奕科技聲稱,公司年會包括會議的相關安排、時間點以及年會主題都在第一時間與粵商顧問及王利進行過商討,並得到粵商顧問及王利本人首肯,王利確認了整個上市流程計劃書並親自出席了該“敲鐘儀式”。直到3月18日基石控股釋出公告稱與視奕科技無任何直接或間接關係交易,視奕科技“才意識到”粵商顧問與王利可能涉嫌欺詐,同時“懷疑之前由基石控股執行董事張麗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亦由他人偽造”。公司曾嘗試與王利溝通退款事宜,均未得到正面回覆。
此前,視奕科技釋出通稿《奕見未來,邀您共同見證視奕科技開啟榮耀》,聲稱公司已於港交所主機板上市,程式碼01592.HK,並在廈門國際會議中心大酒店舉行了盛大的“敲鐘儀式”。隨後,廈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釋出公告稱,視奕科技“在港上市”訊息不屬實,提醒廣大市民和投資者注意識別。該程式碼對應的上市公司基石控股主要在香港及澳門從事石材銷售及雲石專案供應及鋪砌,專為建築專案供應及鋪砌雲石與花崗石,截至3月22日收盤報0.27港元/股。
天眼查顯示,“涉嫌欺詐”視奕科技的粵商顧問成立於2013年,曾用名深圳市三正匯智管理系統應用技術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2日也就是與視奕科技簽訂協議的一個月前才改名為“粵商上市顧問(深圳)有限公司”,並在經營範圍中加入了資訊諮詢服務與商務資訊諮詢,但明確標註“不含投資類諮詢”。粵商顧問註冊資本100萬元,由王利持股100%。銀柿財經記者撥打粵商顧問聯絡電話,接線女子聲稱其為“澳冠服飾”前臺員工,不知道粵商顧問,也不知道王利。根據天眼查,澳冠服飾實控人為謝松柏,已於2019年登出,與粵商顧問辦公地址相鄰、電話相同,兩者有共同的監事岑秀清。
那麼這出鬧劇的主角視奕科技,到底是做什麼的呢?視奕科技官網顯示,公司主要產品為“眼波儀”,號稱“30天煥活眼部機能”,消除“假性近視”、減輕“輕度近視”。官網的“合作伙伴”一欄,則明晃晃標著“眼波”,也就是廈門眼波視界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及廈門眼波優品資料技術有限公司等一串眼波品牌相關的公司。而這個“眼波”則被外界質疑與傳銷大有關聯--2021年4月,獲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廈門眼波優品資料技術有限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平臺發展會員銷售產品的方式從事網路傳銷活動,會員在其建立的平臺消費後成為不同級別的會員,同時獲得推薦他人加入的資格,會員再發展他人成為會員,形成金字塔式的網路化佈局,層層提成。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20萬元、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當年4月23日,河南獲嘉縣人民法院下發裁定書,凍結眼波視界等相關7個銀行賬戶3.5億元資金,凍結期限為一年。
就在眼波視界東窗事發的3個月前,2021年1月,視奕科技註冊成立了。不僅產品與眼波視界雷同,雙方的辦公地址還位於同一棟樓,撥打視奕科技官網電話的提示音也是“歡迎致電眼波視界”;視奕科技官網的企業榮譽牆上,掛著的也都是各種組織頒發給眼波視界的榮譽證書。儘管從股權結構來看兩者沒有任何交集,但視奕科技的“裡子”看上去宛如眼波視界“轉世重生”。
視奕科技稱,粵商顧問及王利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極大損失,“導致我司成為行業笑柄”。一個與“傳銷”聯絡緊密的公司,被改名一個月的“上市顧問”騙走了1000多萬元,還鄭重其事地舉辦了“上市敲鐘”儀式。視奕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將“將深刻反省此次事件背後的管理漏洞和對規則理解的缺失,繼續腳踏實地做好實業,主動尋求監管部門的指導,重新瞭解和審視企業上市規程,並加快推進企業治理規範化。” (來源:銀柿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