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券業“飛單”!監管持續加碼查處力度:這些券商被罰 為何屢禁不止?

又見券業“飛單”!監管持續加碼查處力度:這些券商被罰 為何屢禁不止?

又見證券營業部人員“飛單”。

近期,第一創業證券有證券營業部經紀人銷售非自家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而被受罰。今年以來,至少有3家券商的員工因此收到罰單。

“飛單”問題屢禁不止,有業內人士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從業人員為利益敢鋌而走險;二是由於隱蔽性較強,監管也有難點。

又有券商經紀人因“飛單”領罰

近期,廣東證監局向第一創業證券廣州獵德大道證券營業部員工郭某開出“罰單”,稱該名證券從業者向客戶推薦非第一創業證券代銷的金融產品。

據瞭解,券商員工若售賣非公司自主發行或簽署代銷協議的金融產品,屬於“飛單”行為。

中證協資訊顯示,上述員工2010年入職第一創業證券,工作至今已有11年,是一名老員工。

廣東證監局認為,該員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相關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決定對該名從業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多個監管規定明確禁止“飛單”行為。據瞭解,《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提到,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資訊。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還明確,證券經紀人應在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如實記載向客戶推介、銷售金融產品的有關情況,依法妥善保管與代銷金融產品活動有關的各種檔案、資料。

“飛單”潛在風險極大

近年來,券商營業部“飛單”事件屢有發生。

今年7月下旬,廣東證監局對萬聯證券的陳某強出具警示函,稱其在擔任東莞常平振興三街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存在違規推薦非萬聯證券代銷的私募基金產品、並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諾的行為。

6月中旬,浙江證監局發現裘某飛作為中信證券紹興中興南路證券營業部員工期間,向客戶推薦銷售非中信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2019年12月,國泰君安常熟黃河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因擅自銷售非國泰君安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等行為,被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年8月,江蘇證監局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主要因為發現該營業部部分員工推介或銷售非東吳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違反規定,反映出該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

對於“飛單”現象屢屢出現,有營業部人士解釋,一方面私募機構有賣產品的需求,會找一些券商營業部朋友幫忙賣,但走的不是產品引進、篩選等正規流程;另一方面有營業部人員想要謀取私利,掙“外快”,有的“飛單”提成高,誘惑證券從業者冒險。

在監管問題上,目前券商營業網點較多,而“飛單”具有隱蔽性,可能出現在朋友親屬之間。“除非因為這個產品出現糾紛,投資者去舉報和投訴,否則不好查。”有營業部人士談到。

但值得注意的是,“飛單”風險較大,投資者應審慎分辨。據瞭解,正常渠道,券商在代銷私募產品前,會經過層層篩選,把控產品的引進、售前、售中、售後等各個環節。但“飛單”完全沒有這些防範風險的流程和舉措,對購買者和銷售者其實都存在極大的風險隱患。

有營業部人士表示,“對於“飛單”,金融產品是否是安全的、所簽署的產品合同裡有沒有“雷”、產品方本身是否有瑕疵等,都有很大的不確定因素,風險極大。“產品一旦出現暴雷或大幅虧損,券商和相關違規人員將成為投資者追討物件。”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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