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19日電 (孫陽)9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公佈《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什麼要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如何保障包括外國實體在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清單制度是否意味著中國政府對待外資的態度有所改變?日前,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廖詩評表示,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是中國政府一項必要的制度完善,這一制度旨在進一步維護中國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
“《規定》重申,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廖詩評說。
中國政府歡迎和保護外資的立場不會因此改變
近年來,國際貿易和投資領域保護主義抬頭。一些國家紛紛出臺新的外資限制措施,加嚴了對外資的審查力度,給跨境資本的自由流動造成了嚴重影響。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預測,2020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量將比2019年下降近40%。
“面對投資保護主義蔓延、全球投資持續下滑的國際形勢,中國持續擴大開放的腳步堅定不移。”廖詩評說。
去年以來,中國先後出臺了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還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同時,中國近年來大幅精簡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清單中的限制措施從2017年的63條減少為2020年的33條,壓減比例近50%。這都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剛剛閉幕的2020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及將於今年11月舉辦的第三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都有利於各國企業共享中國市場發展機遇,推動全球包容互惠發展。
廖詩評認為,制定出臺《規定》,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旨在保護廣大嚴格遵守市場規則和契約精神的企業,這項制度針對的僅僅是個別外國實體的違法行為,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歡迎和保護外資的立場發生改變。從全球治理層面看,也有利於維護正常公平的國際經貿秩序和市場競爭環境。
廖詩評說,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和世界經濟陷入衰退的嚴峻形勢,世界各國都在想方設法拉動經濟復甦,並推動進一步增長。中國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無論是部署“六穩”“六保”舉措,還是謀劃新發展格局,持續擴大開放都是其中的關鍵要義。中國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就是要為來之不易的開放成果保駕護航,絕不能解讀為要封閉自身市場。
嚴格限定適用範圍 明確規定法律責任
外界關注,什麼樣的外國實體可能被列入清單?被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是否會面臨嚴厲的處罰措施?
廖詩評認為,《規定》嚴格限定了適用範圍,僅適用於違反正常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正常交易、採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合法權益,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情形。《規定》既沒有針對任何特定國家、也沒有針對特定實體。
“對於什麼樣的外國實體要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有明確的、可操作的綜合判斷標準和因素。”廖詩評說, 按照《規定》,有關部門會綜合評估相關外國實體行為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經貿規則等因素,審慎作出決定。
廖詩評同時指出,按照《規定》,列入清單的程式是規範透明的。有關部門可在對相關外國實體的行為實施調查後,就是否將其列入清單作出相應決定;也可基於其違法事實,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直接作出列入清單的決定。關於調查程式,有關部門可依職權啟動,也可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舉報來啟動。這些程式和決定也都是公開透明的。
“外國實體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廖詩評說,一方面,列入清單意味著“廣而告之”該實體存在不可靠風險,相關方面可以從中得到警示,提高警惕,防範風險。另一方面,被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還應當就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後果,比如可能在貿易、投資、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規定》對這些法律後果都作出了清晰明確的規定。
“當然,按照《規定》,如果被列入清單的有關實體的違法行為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得到糾正,是可以考慮不採取處理措施的,這也是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應有之意。”他說。
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如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離不開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廖詩評說,《規定》對所涉及外國實體的合法權益給予了充分保障,程式性權利是其中重要內容之一。比如在調查程式中,《規定》賦予了有關外國實體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他進一步解釋,按照《規定》,對於已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如果基礎事實發生了重大變化,有關部門可以考慮將其從清單中移除;如果這類實體改正了違法行為、消除了後果,應當從清單中移除。移除程式的啟動,既可以由有關部門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相關外國實體主動申請。同時,針對特定的情形,《規定》還明確允許個案豁免。
“建立這一制度也是對各類守法合規、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權益的保障。”廖詩評說,個別不法外國實體所實施的各類封鎖、斷供或其它歧視性措施,都會對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規定》允許受影響主體透過建議、舉報等渠道,提請有關部門注意並要求有關部門展開調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廖詩評表示,《規定》中的這些制度安排有利於保障相關市場主體的各項權利,免除其後顧之憂。一個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一項規範清晰的制度性安排,無疑是對市場主體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