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胡萌)9月10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釋出的《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稽核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顯示,在稽核時限上,本所自受理之日起 2 個月內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的稽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稽核的決定,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回覆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且回覆時間總計不超過 3 個月,並就不計算在 前述時限內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此外,上市委員會可以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 2個月。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