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4日訊 近日,中國經濟網記者在天眼檢視到,ZARA關聯公司颯拉服飾(上海)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約2.42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約86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總處〔2021〕322021000333號顯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颯拉服飾(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服裝,於2021年8月11日經批准立案。經查,當事人銷售的3款貨號為8574/415/800、 8281/487/800、9252/405/800的褲子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依據產品明示標準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檢驗,耐摩擦色牢度/(級)專案不符合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自2021年4月至5月止,購進上述3款不合格的褲子共計64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6136元,違法所得8593.03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服裝;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24204元;沒收違法所得8593.03元,罰沒款共計32797.03元。
值得一提的是,ZARA另一公司愛特思亞太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曾因這3款褲子被罰款約16.12萬元。截止目前,ZARA關聯公司及上百家分公司因產品質量問題已被行政處罰40餘次。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颯拉服飾(上海)有限公司為ZARA HOLDING B.V.全資子公司,愛特思亞太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為ZARA ASIA LIMITED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