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證券法 履行守門人和保護者職責

貫徹證券法 履行守門人和保護者職責

強化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是新證券法的內容核心,是我國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賦予的時代使命,是多元化資本市場逐步實現法治化與成熟化的重要標誌。2020年3月1日應運而生的新證券法,從立法層面著力強化投資者保護,壓實市場主體法律責任、強調上市公司與發行人誠信義務、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將投資者權益保護全方位貫穿於資本市場運作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流程,給予了投資者保護明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依據。

一、 強化制度安排,前置投資者權益保護關口

新《證券法》有力實現重大制度創新,從設立資訊披露、投資者保護專章,到全面提高違法成本、嚴格督促責任履行,都充分體現了投資者保護的核心理念,系統打造和科學構建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責任體系和實施機制,有利於貫徹維護資本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有利於持續建設健康、有效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有利於全面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新《證券法》新設“資訊披露”專章,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確保證券發行檔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強化壓實發行人及其董監高責任;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實現了我國投資者保護證券立法集中規定從無到有的進步,增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並設計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強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證券發行交易行為進行了修改完善,擴大內幕交易知情人範圍、擴充操縱市場行為列舉,強化證券實名制要求,規範上市公司的停牌復牌行為,強化交易所對證券風險行為的處置;大幅提高違法行為成本,明確違法所得一律沒收,並大幅度提高罰款尤其是欺詐發行違規行為的罰款數額等。

新《證券法》重點強調了證券公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正式給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法律層面的制度保障,著力強化源頭管理以及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同時,也相應規定了與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履行相關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條款,以及發生糾紛時的投保強制調解、支援起訴制度,極大提升了證券公司對有效解決投資者糾紛的重視程度,同時對證券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糾紛矛盾的公平化解、對提升參與主體的積極性從而最終促進證券市場穩健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 壓實主體責任,打造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

投資者保護,首要之義是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以實現投資者與優秀公司共成長。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重點還在於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強化資訊披露規範,並嚴厲打擊包括造假、欺詐在內的各類違法行為。新《證券法》著眼於打造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一方面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強力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設立“資訊披露”“投資者保護”專章,分別重點重申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資訊依法公開披露義務和證券公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新《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並大幅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同時重點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要求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有力督促各中介機構敬畏法律、尊重市場、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另外,新《證券法》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應及時、公平、充分地披露影響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需的各類資訊,並要求披露資訊簡潔明晰、通俗易懂。此外,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現金分紅程式安排、先行賠付制度、糾紛調解制度、集體訴訟制度等方面全方位強調投資者知情權、交易權、分配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重要權利的保護,進一步突出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核心理念。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針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進行了完善。時隔一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分別於2020年4月8日、15日召開第二十五、二十六次會議,連續強調要堅決打擊並從重處理財務造假、欺詐等惡劣行為,並專題研究加強投資者保護問題,重申資本市場發展必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同時強調依法誠信經營是最基本的市場紀律,充分體現了中央對於投資者保護權益工作的空前重視,可謂是新《證券法》實施後投資者保護的再升級,投資者保護工作正在開創良好新格局。

三、 推進多元協同,提高投資者保護意識水平

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是證券法修訂的主線之一。新《證券法》在制度安排上注重多維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旨在為資本市場添注發展新動力,開創深化改革新局面。在此框架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投資者等各個市場主體廣泛參與、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以協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為核心,個人行權、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交相輝映,形成踐行新《證券法》的社會多元主體並達成廣泛共識。

新《證券法》規定了徵集制度,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作為徵集人代股民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規定了現金分紅條款,建立半強制分紅機制保證投資者利益;特別賦予投資者保護機構派生訴訟權利,明確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實踐案例經驗提煉昇華為法律條款、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明確控股股東、實控人、證券公司可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先行賠付投資者;明確“吹哨人制度”,鼓勵中小投資者積極舉報違法違規現象;建立糾紛強制調解制度和支援訴訟機制,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協助為中小股東提供援助與服務;建立了我國特色化的集體訴訟制度,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主導,為投資者獲取賠償提供便利、拓寬投資者維權路徑,多領域、全形度建立了投資者事後保護多元協同機制,將引導各市場主體相應進行事前設計安排並持續提高投資者保護意識水平。

證券公司作為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前沿,應以新《證券法》落地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和誠信經營意識,切實做好中小投資者的守門人和保護者,不斷完善職能建設、整合管理資源、加強協作聯動、強化工作統籌,並以投資者保護為主體、以投資者服務和投資者教育為兩翼,不斷豐富和完善金融產品與服務供給,持續創新和實踐投資者教育理念,著力打造投資者保護、服務、教育職能“三位一體”運作機制,持續滿足資本市場更高定位要求以及客戶日益多元化、複雜化、個性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從頂層設計上為投資者提供了多維度法治保障,將助力實現市場環境更加公平、上市公司更加自律、中介機構更加誠信、投資者更有財富安全感,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疫霾漸散,繁花與共;別去冬寒,再見夏暖。我們欣喜地看到,新《證券法》所著重強調的投資者保護正在“落地生根”,隨著證券行業文化建設的落地推進,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必將更加“枝繁葉茂”!

(作者為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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