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還原
2016年3月18日,匹凸匹金融資訊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匹凸匹公司”)因未及時披露多項對外重大擔保、重大訴訟事項,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損害了許多投資者的權益,構成侵權。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接受劉某等14名中小投資者的委託,指派投服中心原總經理徐明和首屆公益律師團牽頭人、全國中華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擔任本案訴訟代理人,提起全國首例證券支援訴訟。由於本案所涉虛假陳述行為是以消極不作為的“重大遺漏”或“不正當披露”的方式出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匹凸匹公司的重大擔保事項屬於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其應在簽署擔保函後的兩個交易日內進行披露。本案中,匹凸匹公司於2013年3月2日簽署擔保函,披露期限應是簽署擔保函後的兩個交易日內,但公司並未披露,故2013年3月5日為本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日。
匹凸匹公司於2015年4月15日釋出公告,首次公開了該擔保事項,因此,2015年4月15日是本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經法院審查,以換手率100%為標準,認定2015年6月2日為本案的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準日。
投資者實際損失共包括三部分:一是投資差額損失;二是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三是前兩項的利息。本案中,採用“實際成本法”計算投資差額損失,14名投資者索賠金額共計234萬餘元。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援了原告訴訟請求。
二、案件評析
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怎麼算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賠償數額的確定。計算投資者的損失,首先需要明確虛假陳述中的幾個關鍵時間點: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準日。實施日是指做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範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資訊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並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者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按相關規定的順序確定。
投資者在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證券,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證券,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主張賠償。
認定了這三個日期,就可以計算投資者的實際損失。由於實踐中實際損失的計算相對複雜,投服中心也有針對性地開發了投資者損失計算軟體,為投資者計算損失提供了便利。
證券投資者保護司法救濟首“破冰”
本案是投服中心首次支援中小投資者維權訴訟,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在司法救濟領域的首次“破冰”,真正發揮了證券公益機構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職能。在訴訟過程中,作為支援訴訟方的投服中心著重突出了“追首惡”的原則,即以違法責任人為第一被告,承擔首要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作為典型的不正當披露虛假陳述行為侵權案件,對於依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最後,需要提醒廣大投資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投服中心將從公益角度持續探索中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