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經濟參考報】;
一個機構,它的價值及意義,必須要有準確的職責定位,履行好其職責,負起相應的責任。準確的職責定位極為重要。賦予國務院國資委履行中央企業出資人職責、全國國有企業監管職責和負責中央企業黨的建設,這三個職責很好定位了國資委價值與意義,這是一種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對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有企業在組織形式上是指按《公司法》註冊登記的公司制企業,其出資人是全體人民,但全體人民並不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而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國有企業也被稱之為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則在國有企業中形成國有產權以及相應的權益,它們被稱之為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而在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制度安排上,則採取由國務院、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中央、地方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即各級國資委,它們根據本級政府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分別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對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便成為國務院國資委的職能,它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目前來看,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是一個正確選擇,2003年,國資委建立並執行以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已證明這一點。
對全國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的企業按出資來源可分為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它們都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各種規章等。國有企業不但要遵守這些制度規範,還要遵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規範,如由全國人大透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頒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資委釋出的各種規章、指導意見等,如《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關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央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實施意見(試行)》等。確保國有企業認真遵守這些制度規範,對違反行為進行處理,這就是國資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如果說履行出資人職責是國資委同單箇中央企業的關係,這是個性化的特殊關係,那麼,國資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則是國資委同國有企業的關係,這是一般性的普遍關係。
負責中央企業黨的建設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這已寫入《憲法》。黨是領導一切的,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國有企業是重要的經濟組織,它自然要接受並服從於黨的領導,而且黨章對黨組織在國有企業中的作用做了明確闡述。《公司法》明確規定,在公司中,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上述法律、規章決定了國有企業必須要加強黨的建設。國有企業發展和改革的實踐也一直在進行黨的建設,可以說,國有企業發展和改革的歷史程序也是一部黨的建設史。對於中央企業黨的建設,自然就落在國資委身上,成為國資委的職責和重要工作。
這三個職責是內在統一、不好分割的,但又有著不同的層次。履行中央企業出資人職責是其他兩個職責的基礎,因此,國資委必須牢牢把握履行好出資人職責這一定位。有了這一職責,國資委同中央企業則形成出資關係,進而行使股東權利,從而才能夠對違規者形成有威懾力的處理,促使國有企業遵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做好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以出資人身份負責黨的建設,可以同其他工作相協調,才能更好促進企業黨的建設,發揮好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因此,將三個職責賦予國資委於一身是一種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們可以相互協同、形成合力,避免掣肘,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貢獻力量。
(作者單位: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