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桑慧娟(知本諮詢國企改革資料中心研究員、國企治理與管控研究員)
近期,巨頭企業分拆上市舉措頻頻。
2021年11月,寶鋼股份擬將其控股子公司寶武碳業分拆至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上汽集團擬在其控股子公司捷氫科技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將其分拆至上交所科創板上市。
隨著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的推進,分拆上市越來越成為上市公司最佳化資源配置、提升企業價值的重要路徑。
2021年11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
2022年月1日,分拆新規——《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分拆規則》)正式釋出。
上市公司分拆必須符合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無規矩不成方圓,所以《分拆規則》的釋出對於上市公司分拆有重要影響。
上市公司分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的“來龍去脈”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顧名思義就是上市公司分離部分資產或部分業務,建立子公司,使其在證券市場上獨立上市。
分拆上市,對於集團公司來講實現資產重組,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對於獨立上市的子公司最直接的就是可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獲得資金補給,拓展融資渠道。
2004年,《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4〕67 號,以下簡稱《境外上市通知》)釋出,這是首次允許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
2019年1月,《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允許A股上市公司分拆至科創板上市。此前,相關政策也允許A股上市公司分拆至創業板上市。
2019年12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27號,以下簡稱《境內上市若干規定》),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境內上市。
2021年4月8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次會議,要求:堅持“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繼續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為了建立健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2022年1月7日,基於《境外上市通知》和《境內上市若干規定》的修改和整合,《分拆規則》釋出。
二、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的五大特色
一是分拆上市條件統一規範
《分拆規則》統一境內和境外分拆上市標準,推動建立統一規範的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
《分拆規則》中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符合四大條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內上市已滿三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淨利潤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累計不低於人民幣六億元。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淨利潤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淨資產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分拆規則》中新規定的上市公司分拆條件無疑不是對公司境外分拆上市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新規的影響下,公司分拆境外上市還需境內上市滿三年。
二是分拆上市條件更加完善
《分拆規則》與《境內上市若干規定》相比新增了一條禁止上市的情形,即“子公司主要業務或資產若屬於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主要業務或資產的,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這一條規定,其實就是在說上市公司的主業不能再分拆子公司上市,聚焦主業進行發展是上市公司的長遠之計。
從一定程度上,也是從源頭上避免同業化競爭。
另外,在披露事項中,《分拆規則》要求對於 “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的內容進行披露。
說明,《分拆規則》中極為重視上市公司與子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
同時,《分拆規則》中還規定:
上市公司所屬子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子公司不得分拆;
主要業務或資產是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子公司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除外;
主要業務或資產是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子公司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除外。
三是分拆上市條件更加細化
《分拆規則》進一步明確了“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間,“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其淨資產百分之十”的計算標準,董事、高管持有擬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過一定數量的認定依據等。
分拆上市條件越細化,越有利於實踐的順利開展。
四是分拆上市程式更加嚴格
《分拆規則》從資訊披露、分拆決議、中介機構審議再到監督管理整個流程做出詳細規定。
分拆上市應當進行資訊披露。
《境內上市若干規定》中也做出此規定,但不同的是,《分拆規則》詳細描述了資訊披露的內容,即“包括但不限於:
分拆的目的、商業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分拆對各方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分拆預計和實際的進展過程、各階段可能面臨的相關風險,以及應對風險的具體措施、方案等。”
《分拆規則》規定分拆決議的做出流程則是從董事會開始,“董事會應當就所屬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是否有利於維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上市公司分拆後能否保持獨立性及持續經營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備相應的規範運作能力等作出決議。”
股東會則對董事會提出的決議進行表決,表決時要充分考慮的中小股東的權益。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分拆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且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同時,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分拆事項出具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具有保薦業務資格,就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規則、上市公司披露的相關資訊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見,並予以公告。
在所屬子公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繼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
在監督管理方面,《分拆規則》與《境內上市若干規定》相比刪除“證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關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出具監管意見”相關條例,“證監會將透過其他形式予以考慮和明確”。
總的來看,《分拆規則》與《境內上市若干規定》、《境外上市通知》相比,分拆上市條件統一規範;
增加禁止分拆的條件,分拆上市條件更加完善;分拆上市條件更加細化;
分拆上市程式更加嚴格,從資訊披露、分拆決議、中介機構審議再到監督管理整個流程做出詳細規定,更加規範。
編輯丨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