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2月28日電(黃盛)日前,證監會起草《關於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營造“有進有出能進能出”的良好生態,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據悉,隨著註冊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常態化退市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數量呈現出快速增加的態勢。證監會資料顯示,截至 2021 年年底,退市板塊掛牌退市公司數量已由 2013 年的 45 家增長到 83 家。
證監會表示,隨著退市公司數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監管壓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無法適應當前新的監管形勢,實踐中一些問題逐步凸顯: 一是退市程式銜接不暢,公司從交易所摘牌後到退市板塊掛牌耗時較長;二是部分監管要求脫離實際,與退市公司生產經營現狀不匹配,監管針對性不強;三是風險防範與處置機制有待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
針對上述問題,《指導意見》對實踐中存在的堵點、風險點進行最佳化完善,推動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塊功能定位、適合退市公司特點的制度安排。即強化退市程式銜接,暢通交易所退出機制,完善主辦券商承接安排,簡化確權登記程式,最佳化退市板塊掛牌流程,推動退市公司平穩順暢進入退市板塊;最佳化退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從退市公司實際情況出發,合理設定資訊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異化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精準性、適應性;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引導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企業透過市場化途徑退出市場,促進風險收斂和逐步出清;完善退市公司監管體制,構建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監管機制,強化各方分工協作和統籌協調,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為落實《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也在2月25日釋出了《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實施辦法》簡化了退市公司掛牌要求,明確退市公司不配合辦理相關事宜的情況下,由主辦券商“驅動”退市公司掛牌,避免了因退市公司消極應對,導致長期無法掛牌的情況。
“鑑於退市公司投資風險較大,為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範風險、抑制炒作,並基於滬深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良好執行的實踐,《實施辦法》延續了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有業界人士表示,即個人投資者需滿足2年股票交易經驗、50萬元證券類資產的要求,未滿足要求的個人投資者仍可買賣原公司股票。與此同時,基於不影響原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實施新老劃斷,規則生效前已開通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以繼續買賣退市板塊所有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