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繼銀保監會多次“吹風”表示要探索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責任轉換機制後,相關細則終於揭開面紗。10月25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向人身險公司下發了《關於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以下簡稱“轉換業務”)試點。
所謂轉換業務,是指人身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自願提出的申請,將處於有效狀態的人壽保險保單中的死亡或滿期給付責任,透過科學合理的責任轉換方法轉換為護理支付責任,支援被保險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傷殘等原因進入護理狀態時提前獲得保險金賠付。
在試點期限和機構方面,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展轉換業務試點,試點期限暫定為兩年。經營普通型人壽保險的人身保險公司均可參與轉換業務試點。
一張人壽保險保單是如何轉換為護理支付責任呢?根據《通知》,責任轉換方法包括保單貼現法和精算等價法兩種,其中保單貼現法適用於被保險人已進入約定的護理狀態。該方法下,人身保險公司以身故保險金折價的方式,將原本在身故時才能給付的身故保險金提前作為護理保險金給付給被保險人;精算等價法則適用於被保險人尚未進入約定的護理狀態,該方法下,人身保險公司將人壽保險的部分保單價值作為轉換基礎轉換為長期護理保險的保單價值,並以轉換後長期護理保險的保單價值計算長期護理保險保額;在申請辦理轉換業務後如被保險人進入約定的護理狀態,人身保險公司按轉換得到的長期護理保險保額進行給付。
北京商報記者根據《通知》及相關附件梳理發現,不論是採用保單貼現法還是精算等價法,選取的保單需要是普通型人壽保險,並且,如果採用保單貼現法,還需滿足在銷售時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險產品、保險金額平準、保單合同生效時間超過兩年等要求。
為何要選擇人壽保險進行業務轉換?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佔軍向北京商報記者分析,選擇壽險保單與護理支付轉換,可能是因為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較大,具有轉換較高的價值,而且該產品保險期限較長,被保險人在保單末期可能陷入失能狀態。
市面上常見的壽險產品包括定期壽險、增額終身壽險、定額終身壽險等,哪些產品符合“普通型人壽保險”的要求,適用於轉換業務?宋佔軍解釋稱,人身保險產品在設計型別方面主要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和投連型。目前定期壽險、增額終身壽險大部分是普通型,定額終身壽險一部分是普通型。
實際上,在探索建立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責任轉換機制方面,銀保監會曾多次表態。2020年3月,銀保監會等十三部委聯合釋出的《關於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探索將商業長期護理保險與護理服務相結合,研究建立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責任轉換機制,支援被保險人在失能時提前獲得保險金給付,用於護理費用支出。今年3月,銀保監會再次提到,要探索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轉換機制,鼓勵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發展。
談及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初衷,銀保監會表示,加強失能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和保障,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要工作部署。開展轉換業務試點,是為了加快發展商業長期護理保險,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長期護理服務和保障需求。
對於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市場來說,探索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轉換有一定積極意義。宋佔軍表示,探索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轉換,能夠有效提升壽險的責任範圍,進一步增強壽險產品的競爭力,同時也有助於培養消費者的護理保障意識,進一步促進護理保險發展。
此前,業內專家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這種產品轉換方案,不僅可操作性強,還可有效滿足市場需求,費率水平相對可控,保障槓桿相對較高,有利於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鼓勵年輕客群提早參與,調動購買意願,具備可推廣性,有利於長期護理保險行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