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連發兩文強化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

  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向家瑩)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高公司治理質效,銀保監會日前接連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徵求意見稿)》(下稱《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建立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綱領性制度,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及評價。

  《辦法》首次對評級標準做出明確規定,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結合自身情況,聘請外部專家或市場中介機構等獨立第三方協助本機構開展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而連續兩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聘請獨立第三方協助開展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設定了8個“一票否決”情形,董事、監事可直接評為“不稱職”。其中包括涉及洩露商業機密;在履職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監事地位謀取私利;參與或協助股東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干預,導致銀行保險機構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等。

  此外,在《準則》中,獨立董事的要求被寫入其中,獨立董事在一家銀行保險機構累計任職不得超過6年,同時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過2家商業銀行同時擔任獨立董事,不得同時在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機構擔任獨立董事。

  根據銀保監會的規劃,2021年重點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工作機制,探索完善差異化監管。研究完善公司治理監管橫向和縱向協作機制,進一步促進公司治理監管權責清晰、協同高效和執行規範。繼續加強制度建設,細化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監管辦法,最佳化董事會運作規則,完善資訊披露、薪酬考核等方面的監管規制。(完)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641 字。

轉載請註明: 銀保監會連發兩文強化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