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藍海子公司2宗違規 前實控人傅曉陽遭責令改正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10月12日公佈的《關於對幸福藍海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92號)》和《關於對傅曉陽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91號)》顯示,江蘇監管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對幸福藍海影視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幸福藍海”,300528.SZ)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幸福藍海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資訊。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間,重慶笛女阿瑞斯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笛女傳媒”)總經理傅曉陽透過虛假專案投資等方式,累計佔用幸福藍海子公司笛女傳媒資金2780萬元。上述關聯交易未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四十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此外,幸福藍海於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別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彙總表》中未包含上述資金佔用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定期報告應收賬款金額披露不準確。笛女傳媒2016年與河北電視臺簽訂的兩筆電視劇銷售合同,未見相應供帶證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導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虛增應收賬款4375.84萬元。笛女傳媒於2017年簽訂的三筆銷售合同,收購後部分回款經查並非真實業務回款,而是由傅曉陽或笛女傳媒自身提供回款資金,導致公司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分別虛減應收賬款1080萬元、1880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傅曉陽作為笛女傳媒前實際控制人兼總經理,主導了上述事項,為幸福藍海違規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幸福藍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傅曉陽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傅曉陽應當全面自查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並儘快歸還,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笛女傳媒關聯交易等情況。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幸福藍海成立於2005年11月18日,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電視劇的製作、發行,影視投資(動畫片、紀錄片、專題片除外)等。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蔣小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江蘇省人民政府,持股比例53.25%。幸福藍海於2016年8月8日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笛女傳媒成立於2004年,註冊資本3000萬,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為傅曉陽,持股比例64.72%。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幸福藍海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幸福藍海影視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對你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資訊。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間,重慶笛女阿瑞斯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笛女傳媒)總經理傅曉陽透過虛假專案投資等方式,累計佔用你公司子公司笛女傳媒資金2780萬元。上述關聯交易未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四十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此外,你公司於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別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彙總表》中未包含上述資金佔用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定期報告應收賬款金額披露不準確。笛女傳媒2016年與河北電視臺簽訂的兩筆電視劇銷售合同,未見相應供帶證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導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虛增應收賬款4375.84萬元。笛女傳媒於2017年簽訂的三筆銷售合同,收購後部分回款經查並非真實業務回款,而是由傅曉陽或笛女傳媒自身提供回款資金,導致公司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分別虛減應收賬款1080萬元、1880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0月12日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傅曉陽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傅曉陽:
我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對幸福藍海影視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福藍海)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幸福藍海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資訊。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間,你透過虛假專案投資等方式,累計佔用幸福藍海子公司重慶笛女阿瑞斯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笛女傳媒)資金2780萬元。上述關聯交易未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四十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此外,幸福藍海於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別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彙總表》中未包含上述資金佔用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定期報告應收賬款金額披露不實。一是笛女傳媒2016年與河北電視臺簽訂的兩筆電視劇銷售合同,未見相應供帶證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導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虛增應收賬款4375.84萬元。二是笛女傳媒於2017年簽訂的三筆銷售合同,收購後部分回款經查並非真實業務回款,而是由你或笛女傳媒自身提供回款資金,導致公司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分別虛減應收賬款1080萬元、1880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你作為笛女傳媒前實際控制人兼總經理,主導了上述事項,為幸福藍海違規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全面自查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並儘快歸還,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笛女傳媒關聯交易等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