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費國海
在被立案調查4個多月後,A股上市公司嘉澳環保(603822)涉嫌信披違法違規一案有了基本結論。前日晚間,該公司釋出公告稱,於近日收到了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按慣例,嘉澳環保不久後會收到證監會處罰決定書,符合一定索賠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透過微信jiti515報名加入訴前準備。
多份業績報告存虛假擬被罰
嘉澳環保5月17日晚間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公司涉嫌未將應合併未合併境外主體納入合併財報範圍,未根據業務實質對相關業務進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銷處理,導致披露的2019年報、2020年一季報、2020年半年報和2020年三季報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來看,2019年初至2020年8月,嘉澳環保透過全資子公司東江能源、嘉穗進出口與RICH TIME、FOUTAIN HIGH、HIGH CHANNEL等境外主體開展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嘉澳環保未將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未對東江能源、嘉穗進出口、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之間的購銷業務進行抵銷處理,且未根據業務實質對透過 RICH TIME 實施的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進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銷,導致嘉澳環保前述四期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各期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7854.34萬元、8931.09萬元、11948.70萬元和14872.17萬元,分別虛增營業成本17962.36萬元、8991.97萬元、12021.33萬元和14973.67萬元,分別虛減淨利潤105.04萬元、58.93萬元、68.44萬元和 93.61萬元。
多名高管被罰 財務總監離職
證監會調查後認為,嘉澳環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成,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行為。
其中,沈健組織開展上述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作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查正蓉知悉上述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作為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豔濤知悉上述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作為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但其未勤勉盡責,在存在虛假陳述的相關資訊披露檔案上簽字,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最後,監管部門開出的預罰單為:對嘉澳環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沈健給予警告並處1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財務總監查正蓉,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董秘王豔濤給予警告,並分處50萬元罰款。
嘉澳環保表示,針對上述涉嫌違法的事實,公司已於2021年4月30日釋出《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予以了更正處理,其中2020年1-3季度調減營業成本的金額除含處罰告知書中調整金額外,還將部分銷售費用重分類至營業成本中一併調整,此調整事項不影響淨損益。
湊巧的是,公司在公告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同時釋出公告,宣佈董事兼財務總監查正蓉辭職的訊息。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於2021年5月15日收到董事查正蓉的書面辭呈。因其個人原因,查正蓉申請辭去公司董事、財務總監職務,辭職後將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而這位離職高管,也是此次被處罰名單中的一員。
這些股民符合索賠條件
根據證券法及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糾紛相關司法解釋,律師提示,凡在2020年12月23日閉市後當日仍持有嘉澳環保股票而產生浮虧的投資者,可在“追尋勝訴網”或微信 jiti515 傳送姓名電話、股票名稱、數量提交獲賠報名申請加入民事索賠集體訴訟徵集。目前其團隊已受理上百名嘉澳環保受損股民的索賠委託,一旦處罰最終落地即可正式轉入起訴索賠流程。2020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東總數10562戶,或有上千的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公開資料顯示,嘉澳環保於2016年4月上市,主要專門從事環保增塑劑、穩定劑和生物質能源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20年度,公司實現營收12.3億元,同比增14.39%,淨利潤3716.5萬元,同比降40.23%。今年一季度,公司營收31872.64萬元同比增32.53%,實現淨利潤2099.71萬元比上年同期大增197.58%,期末每股淨資產10.91元,有股東9026戶。
今年5月17日,嘉澳環保股價收報20.07元,較2017年4月的百元歷史高點(前復權)已跌去八成,最新市值僅14.7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