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歷經2003年大幅修訂和2015年微幅調整後迎來的第三次修改。
對於此次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表示,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飛速發展,參與主體數量急劇增加,規模持續壯大,業務範圍逐步擴充套件,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湧現,立法和監管面臨很多新情況。《商業銀行法》大量條款已不適應實際需求,亟待全面修訂。
這意味著擁有超過250萬億元資產的商業銀行將迎來更健全的金融法治頂層設計。根據銀保監會披露的資料,截至2020年8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為304.06萬億元,其中商業銀行總資產為251.82萬億元,佔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比例為82.8%。
《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銀行業的根本性法律法規,此次修訂涉及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等眾多內容。其中,與存貸款利率定價相關的修訂引發了市場的熱切關注。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而此次修改建議稿明確,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
這一變化是否會對市場、普通儲戶以及銀行業利潤產生較大的影響?對此,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修改建議稿體現了充分放權,尊重商業銀行自主經營的權利,減少行政約束。按照市場化原則經營,尊重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允許銀行與客戶自主商定存貸款利率,類似放鬆存款利率上限,讓市場資金供需狀況、民眾存款偏好等因素來決定資金價格,實現資金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說。
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看來,存款利率可以自主協商是好事,不僅拓寬了銀行資金來源,還能增加存款吸引力。“在利率走低的大環境下,銀行缺乏必要的攬儲手段,流動性來源限制較多,有時候只能依賴大行同業拆借和央行工具調控。因此,銀行勢必要回到存款吸引流動性的道路上來。對於銀行來說,未來的競爭在貸款端,也在存款端。”盤和林表示,為吸引使用者,銀行間勢必會相互競爭,從而會在一定程度上抬高存款利率,進而讓儲戶獲得更多收益。
周茂華表示,銀行自主定價能力增強,將有助於銀行與貨幣基金、債市、股市展開資金競爭,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業會陷入負債競爭。
一方面,銀行可以主動作為。在當前負債壓力較大的情況下,銀行可以主動出擊,透過改革降本增效。例如,提升內部經營管理水平降低經營成本;對客戶進行精細化管理與精準定位,創新產品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積極推動銀行經營模式轉型,提升中間業務收入比重,以抵消負債成本上升對利潤的侵蝕等。
另一方面,國內銀行業市場競爭格局已基本成型,且影響儲戶行為的因素較多,包括存款利率、增值服務、風險偏好、便利性和習慣等,因此由於存款利率小幅差異導致短期出現儲戶大搬家的可能性偏小。同時,修改建議稿也明確指出,商業銀行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這將有效杜絕銀行間的惡意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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