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萬億市場迎新規!涉及185家非銀支付機構,註冊“門檻”最低實繳1億元

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曹萌

12月17日,國務院釋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於2023年11月24日第19次國常會透過,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400萬億市場迎新規!涉及185家非銀支付機構,註冊“門檻”最低實繳1億元

來源:圖蟲

近年,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快速發展,為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做出積極貢獻。人民銀行資料顯示,截至2023年9月底,全國共有185家非銀行支付機構,2022年全年處理支付業務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條例》起草主要是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其繁榮市場經濟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積極作用。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對時代財經表示,目前非銀支付領域正處於行業洗牌階段,《條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出臺,將有助於加強和提升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推動非銀行支付市場規範經營,實現健康穩健發展,而推進支付領域互聯互通會成為下一步重點工作。

非銀支付機構註冊最低實繳1億元

從國際對比來看,中國非銀行支付市場的發展具有很多特點,如使用者群體廣泛,交易規模龐大,業務跨界擴張嚴重,部分大型支付機構建立起覆蓋線上與線下、金融與非金融等生態體系。

董希淼表示,在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非銀行支付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部分機構“無照駕駛”,違規經營、洩露使用者資訊、挪用備付金、參與洗錢等風險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擾亂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制定行政法規,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規範與引導,不但具有重要性還具有緊迫性。

此次國務院釋出的《條例》共有6章60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支付業務規則、使用者合法權益及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做出重點規定。

其中,《條例》從名稱、股東、實控人及註冊資本等方面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設立提出具體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支付業務許可被依法登出後,該機構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繼續使用“支付”字樣;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可對非銀支付機構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而註冊資本為股東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出資。

支付業務規則上,《條例》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業務型別和經營地域範圍從事支付業務,並與使用者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協議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競爭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非銀行支付機構責任、加重使用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使用者主要權利等內容。國家引導、鼓勵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透過銀行賬戶為單位使用者提供支付服務。

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強調,同一股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兩個及以上同一業務型別的非銀行支付機構10%以上股權或者表決權。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同一業務型別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主要股東擬質押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權的,不得超過該股東所持有該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權總數的50%。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妨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對於《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如違規向用戶支付利息等收益,或者違規留存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敏感資訊,將被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另外,依照《條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單處或者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或者終身禁止其擔任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非銀行支付業務隨著中國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的興起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違規挪用使用者資金,洩露或者不當採集、使用使用者資訊;個別支付機構鋌而走險,為電信網路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移通道等。出臺《條例》將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夯實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法治基礎,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各方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於保障使用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風險,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釋出後,財付通表示,《條例》的出臺提升了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從原先的部門規章提升為行政法規,標誌著支付行業有了根本性法規,有利於強化行業監管,提升監管效率,樹立監管權威。未來,財付通作為支付行業的重要一員,堅決落實《條例》規定要求,不斷提升公司合規管理水平,持續促進行業生態健康發展,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維護支付服務市場高質量發展。

支付領域有待進一步互聯互通

2022年,中國移動支付規模達到499.62萬億元。然而,移動支付在便利使用者支付、促進消費發展的同時,內部競爭格局出現顯著分化。根據 Worldpay 統計,2022 年中國線上支付市場中,數字錢包占據主要市場份額(80%左右),銀行卡交易(簽帳金融卡+信用卡)市場份額約 10%;線下支付市場中,數字錢包市場份額達到50%以上,銀行卡約30%。

平安證券2023年8月釋出的支付行業研究報告顯示,在數字錢包方面,支付寶和騰訊財付通兩家佔據超90%的市場份額,雙巨頭憑藉自身強勢的生態築牢使用者黏性,優先掌握絕大多數的流量,成功改變中國居民支付的習慣。近年,銀行卡髮卡量增速已經放慢至個位數。

此次國務院釋出的《條例》中再次提及公平競爭和不得實施壟斷。回顧來看,中國金融管理等部門此前已經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大支付清算領域反壟斷,大力推動和促進互聯互通工作。2017年12月,央行印發《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要求支付機構不得濫用本機構及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務競爭;不得采用低價傾銷、交叉補貼等不當手段拓展市場。

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維護平臺經濟的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特別是依法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等違法行為。同年9月,央行公佈《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明確提出“推動條碼支付互聯互通”,打通條碼支付服務壁壘,實現不同APP和商戶條碼標識互認互掃。

2021年1月,央行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要求支付機構開展業務“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要求支付機構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採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

在上述一系列要求和措施下,支付領域互聯互通取得積極進展,但仍有待進一步互聯互通。

國信證券經濟研究所所長助理王劍對時代財經表示,當前中國移動支付市場“非對稱競爭”問題較為突出。頭部支付機構依託平臺流量優勢、客戶黏性和規模效應,在移動支付領域佔據競爭優勢,行業集中度較高。中小支付機構因網路覆蓋面較小,提升市場份額難度較大,缺乏創新激勵,不利於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互聯互通將有助於解決銀行和其他中小支付機構的受理網路搭建困境,建立更加公平且富有活力的競爭環境,引導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董希淼則表示,目前騰訊、阿里巴巴部分場景正逐步向中國銀聯雲閃付App等開放,如微信支付收款碼與雲閃付實現互認互掃,雲閃付支援掃支付寶收錢碼轉賬;京東場景也支援雲閃付、微信支付等。但互聯互通還處於起步階段,真正的互聯互通是所有支付機構、支付工具特別是大型平臺開放支付介面,面向所有支付機構、支付工具,嚴禁排他性、歧視性支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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