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銀行內部處分替代法律責任,是對涉案人員的變相庇護。
1457名學生“被辦銀行卡”,涉事銀行13人被追責。影片/新京報我們影片號
文 | 何勇
據央視報道,針對“廣西崇左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1457名學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立Ⅱ、Ⅲ類電子賬戶”一事,中國農業銀行廣西分行於12月16日通報:經調查後確認,此事件系該行轄屬崇左江州支行營業室違規操作所致,向學校師生誠懇認錯、鄭重道歉,並對涉及管理、經營、操作層面的13名責任人進行了免職、記過等追責。
1457名學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銀行開立Ⅱ、Ⅲ類電子賬戶,根在銀行違規操作,銀行相關責任人被追責,實屬咎由自取。但是,13名涉事銀行相關責任人被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等處分,這樣的處理只是看上去很嚴厲,實際上不過是“罰酒三杯”。這種以銀行內部處分替代本應追究的法律責任的應對措施,某種程度上是對涉案人員的一種變相庇護。
在這起“學生被開戶”事件中,雖然沒有給這些學生造成財產損失的後果,但“被開戶”本身就不是一件小事。從法律角度說,這已經不只是“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這麼簡單,背後已經涉嫌犯罪。
事件裡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是,涉事銀行到底透過什麼渠道獲得學生個人資訊的,迄今為止的多份通報都沒有予以正面回應,也無相關解釋。
資料圖。圖/IC photo
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涉事銀行想要獲得一千多名學生的個人資訊,要麼是竊取,要麼是購買或者透過交換獲得。但不管是透過哪種渠道,其行為都屬於非法獲得個人資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刑法》對履職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以及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情況,也都有詳細處罰規定。
此外,也要看到,此案涉及大量個人資訊。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可見,此次“一千多名學生被銀行開戶”事件,已經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且屬“情節嚴重”,這就決定了事件的處理不能止於涉事銀行的內部處分,更不能以內部處分替代法律責任。
對此,公安機關有必要立案偵查,弄清楚此次事件的真相,並根據調查結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而銀行方面也應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和司法部門的判決結果再作處分。
作者 | 何勇(職員)
編輯 | 李瀟瀟
校對 |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