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重工更正2年會計差錯 與董事長孔祥銳共收警示函

本文轉自: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7日訊 全國股轉公司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甘肅酒鋼集團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79號)顯示,經查明,甘肅酒鋼集團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重工”,870370)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22年4月28日,西部重工披露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公告分別對公司2019年年報和2020年年報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公司調整前期預計負債、營業外支出、財務費用和投資收益等。調整影響2019年淨利潤-2430.00萬元,調整前2019年淨利潤467.53萬元,調整後2019年淨利潤-1962.47萬元,調整比例為-519.75%,調整後由盈利變為虧損。

全國股轉公司判定,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釋出)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釋出)第三條的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規。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董事長孔祥銳、財務負責人陳濤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司管理二部決定:對西部重工、孔祥銳、陳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西部重工2016年12月30日披露的《關於公司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於2017年1月3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西部重工2021年年報顯示,孔祥銳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任公司董事長;陳濤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3年10月18日任公司財務總監。

西部重工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顯示,公司與武威航天萬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未決訴訟案件涉及已執行到賬應收賬款3240萬元,公司管理層及外聘律師認為,截止2019年底,企業很可能會因武威航天萬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破產受理並公告時間的爭議以及已執行款項性質認定爭議而返還執行賬款。出於會計謹慎性原則考慮,經此筆金額做預計負債處理,同時增加2019年度營業外支出;此外,根據新金融工具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2018)示例,將2019年票據貼現損失27.84萬元、2020年161.28萬元從財務費用重分類到投資收益。其中,調整影響2019年淨利潤-2430.00萬元,調整前2019年淨利潤467.53萬元,調整後2019年淨利潤-1962.47萬元,調整比例為-519.75%。

西部重工更正2年會計差錯 與董事長孔祥銳共收警示函

公司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輔導備案及其進展公告》顯示,公司於2022年5月13日與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關於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之《輔導協議》,於2022年5月16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證監局報送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的輔導備案申請材料。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釋出)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物件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檔案;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物件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物件,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二)監管關注,即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物件予以關注,告知其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並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三)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物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物件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物件,並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六)限期改正,即要求監管物件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七)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物件對資訊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八)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物件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九)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物件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十)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物件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一)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主體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二)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

(十三)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即對違規行為同時涉嫌違反中國證監會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門監管規定的監管物件,以書面函件等形式將監管物件的有關行為或者風險狀況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建議其予以關注;

(十四)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股轉公司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

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79號

關於對甘肅酒鋼集團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甘肅酒鋼集團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重工或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嘉峪關市酒鋼冶金廠區。

孔祥銳,男,1967年11月出生,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017年9月至今擔任董事長。

陳濤,男,1981年5月出生,2019年4月至今擔任財務負責人。

經查明,西部重工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2年4月28日,西部重工披露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公告分別對公司2019年年報和2020年年報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公司調整前期預計負債、營業外支出、財務費用和投資收益等。

調整影響2019年淨利潤-24,300,000.00元,調整前2019年淨利潤4,675,320.57元,調整後2019年淨利潤-19,624,679.43元,調整比例為-519.75%,調整後由盈利變為虧損。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釋出)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釋出)(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董事長孔祥銳、財務負責人陳濤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西部重工、孔祥銳、陳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資訊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規範公司治理。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資訊。

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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