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資租賃名義發放汽車抵押貸款合規?這個省金融監管方發聲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黃鑫宇)8月12日,山東省金融監管局官網釋出《關於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涉嫌違規開展業務的風險提示》。山東省金融監管局表示,近期,該局收到有關方面來電、來函反映,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存在以融資租賃業務名義、實際從事發放汽車抵押貸款業務的情況。對於此類業務,山東省金融監管局認為已“涉嫌違規”。

在本次風險提示中,山東省金融監管局做出的該認定,是基於6月9日銀保監會印發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第八條明確列出融資租賃公司不得“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等五條“負面清單”。同時,《暫行辦法》的第十四條亦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等。據此,山東省金融監管局認為,在來電、來函中所反映的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情況,已“涉嫌違規開展業務”。

根據反映,山東省金融監管局還發現,“有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合同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格式化條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在業務正常完結時怠於或拒絕履行車輛解押義務。” 山東省金融監管局認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給承租人的正常履約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山東省金融監管局特別提示承租人,“簽訂相關合同前,要仔細核實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資質和經營範圍”。此外“不受不實宣傳誘惑,對合同條款審慎把握,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被山東省金融監管局強調。

事實上,目前關於汽車消費分期的宣傳、服務及其背後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是否有違監管及法理的規定,市場上存有爭議。貝殼財經記者注意到,本次山東省金融監管局釋出的風險提示,是《暫行辦法》頒佈後,融資租賃機構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首次“發聲”和認定。

法理方面,3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曾開庭審理過一起“究竟是租還是買”涉及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案件。有消費者狀告某汽車消費分期平臺存在欺詐,而已擁有融資租賃牌照的該平臺則反訴消費者違約。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商品詳情介紹處註明該平臺“採用先租後買方式,租期1年,用車滿1年,可買可退”,消費者在下單前即應當知道該交易的業務模式,並不存在平臺故意隱瞞、欺詐的情形。平臺與消費者簽署的電子合同沒有被修改。法院駁回了消費者“退1賠3”的訴求,同時要求該名消費者支付車輛剩餘租金等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方面認定的事實中,包括這臺由消費者分期“購置”的車輛,已經於2018年1月15日登記在為其提供汽車消費分期服務的平臺名下。該平臺的辯詞中也提到“公司支付了車輛全款”。即在本案例中,車輛的所有權屬於融資租賃業者。這一點不同於山東省金融監管局基於《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等規定,做出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汽車抵押貸款業務已“涉嫌違規”的認定情形。

據記者瞭解,市面上多數新車及二手車消費分期平臺,目前背後都是依託於由各地方頒發的融資租賃牌照經營。消費者在簽約時,通常會面對《融資租賃續租協議》或《融資租賃回租合同》。但不論何種形式下,按照合同或協議,分期“購買”的汽車實質上是一種“租賃物”。

“說到底,這輛車被抵押了”,柒財智庫高階研究員畢研廣告訴記者,“雖然車輛歸消費者使用,但是沒有機動車登記證(即“大本”),並且更為嚴重的是,一旦還款違約有可能會出現車輛被直接‘拖走’的情況”。畢研廣同時也建議,司法之外,由於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比較複雜,涉及金融,消費者應該與相應的監管部門溝通、協調解決。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薛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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