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釋出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新規 監管物件擴容

  本報記者 周芬棉

  為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央行近日修訂2014年《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釋出《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洗錢手段不斷翻新

  業內人士分析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犯罪與洗錢活動相互交織滲透,洗錢犯罪充當為虎作倀的角色,洗錢手段方式不斷翻新,涉案金額持續攀升。各類洗錢犯罪活動給社會穩定、金融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曾某洗錢案就非常典型,此案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洗錢案。

  據介紹,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南昌市銀某公司為低價取得山某村157.475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多次向熊某(另案處理,2009年至2016年擔任江西省南昌一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後被判刑入獄)行賄,曾某以提供銀行賬戶、轉賬、取現等方式,幫助熊某轉移受賄款共計3700萬元。其中,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雅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分4次轉入的行賄款,共計3200萬元。後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陪同下,透過銀行櫃檯取現、直接轉賬或者利用曾某個人銀行賬戶中轉等方式,將上述3200萬元轉移給熊某及其妻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

  2016年11月16日,曾某擔心其利用眾某公司幫助熊某接收、轉移500萬元受賄款的事實敗露,以眾某公司名義與銀某公司簽訂虛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將上述500萬元受賄款偽裝為銀某公司支付給眾某公司的專案工程款。

  司法機關從曾某幫助熊某大額取現、使用關聯人賬戶頻繁劃轉、虛構合同等多種行為,認定曾某涉嫌洗錢犯罪。

  擴大監管物件範圍

  據金融律師康家昕介紹,《辦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首先是明確人民銀行職責範圍。包括明確人民銀行應當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準確瞭解金融機構風險狀況。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

  其次是增加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據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根據經營規模和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組織機構、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資訊系統和技術保障等要求。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審計要求。

  再次是最佳化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增加《反洗錢監管提示函》,完善現場風險評估措施。完善監管走訪和約見談話的適用情形。明確持續監管要求。

  “《辦法》的最大亮點,是擴大了監管物件範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說,《辦法》在監管物件上,除原有的各類銀行之外,還增加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機構型別,這有助於補齊金融領域反洗錢風險隱患的“短板”。

  中國銀行業協會副會長潘修平說,人民銀行內部設有反洗錢局,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從現實情況看,現在無論大型銀行還是小銀行,都非常重視反洗錢機制的建設。因為一旦發生洗錢行為,不僅可能受罰,還直接影響到其結算業務,後果很嚴重。

  建立“雙支柱”監管體制

  早在2003年,人民銀行就開始承擔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職能,牽頭負責反洗錢聯席會議機制。

  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包括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義務等。

  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收集、反洗錢監測分析、反洗錢調查等職責,並配合偵查、監察機關針對相關案件開展反洗錢協查。金融系統可為偵破洗錢和相關犯罪案件提供精準的金融情報和資金流轉證據。

  在各部門共同打擊洗錢犯罪中,人民銀行發揮著協助、預防的作用。

  據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2020年,人民銀行下設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共接收可疑交易報告258萬份。各級人民銀行發現並接收的重點可疑交易線索16926份,開展反洗錢調查7804次,向偵查、監察機關移送線索5987次;配合偵查、監察機關對3321起案件開展反洗錢協查,協助破獲涉嫌洗錢等案件710起。

  近年來,人民銀行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建立了風險評估和執法檢查“雙支柱”反洗錢監管體制,2020年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專項和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完成對537家義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

  自洗錢行為納入洗錢罪

  王新說,隨著洗錢的日益發展,其危害性開始發生裂變,從初期依附於上游犯罪的單一屬性中脫離出來,逐漸地升級為非傳統安全的突出問題,反洗錢由此被提升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際政治穩定的整體戰略高度。

  經過較長時期的實踐和發展,我國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反洗錢刑事法律體系。王新介紹說,首先,為履行我國締結的《聯合國禁毒公約》,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設立“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考慮到洗錢犯罪時有發生,並已不限於毒品犯罪,為了打擊洗錢犯罪,在第191條首次專門設定了洗錢罪。其中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確立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走私犯罪。為懲治恐怖活動犯罪,《刑法修正案(三)》在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中,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在2006年6月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再次對洗錢罪予以修訂,增加三種類型上游犯罪,即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由此形成目前洗錢罪的七種上游犯罪框架。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12月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王新說,對洗錢罪進行第三次修正,主要是透過刪除第191條關於客觀行為方式中三個“協助”和“明知”等術語,突破了洗錢罪只能由他犯構成的限制性框架,將自洗錢納入洗錢罪的打擊範圍,這是最大的亮點之一。這一系列的變化,除洗錢罪本身的逐年加劇態勢,也與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FATF)要求有關。

  據王新介紹,從2014年至2022年,FATF為了檢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合規性和有效性,依據其在2012年修訂釋出的《40項建議》,對所有成員展開第四輪互評估。在2019年4月,FATF公佈對我國進行互評估的結果,在40個專案中,有6項是“不合規”,12項為“部分合規”。我國由此面臨艱鉅的互評估後續整改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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