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被終身禁入!造假手段特別惡劣,10年財務造假曝光,承諾竟是謊言

2010年樂視網上市後,除利用自有資金迴圈和串通“走賬”虛構業務收入外,還透過偽造合同、以未實際執行框架合同或單邊確認互換合同方式繼續虛增業績。

賈躍亭被終身禁入!造假手段特別惡劣,10年財務造假曝光,承諾竟是謊言

繼2.4億罰款後,賈躍亭被證監會終身市場禁入!

證監會4月13日釋出了賈躍亭、楊麗傑等5名責任主體的市場禁入決定,因樂視網連續十年財務造假,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財務總監楊麗傑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檔案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證監會決定對賈躍亭、楊麗傑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賈躍亭被終身禁入!造假手段特別惡劣,10年財務造假曝光,承諾竟是謊言

根據禁入決定披露的細節,賈躍亭多次違背承諾,原本26億元減持款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諾,僅有6.3億元留在了樂視網,其餘去向賈躍亭控制賬戶。不僅如此,樂視網從賈躍亭處發生多次借款,均被頻繁抽回。

賈躍亭指揮樂視網十年財務造假,手段惡劣金額巨大

經證監會調查,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簡稱IPO)相關檔案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來看,樂視網2007年虛增收入939.95萬元,虛增利潤870.23萬元(虛增利潤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9.27%,下同);2008年虛增收入4615.52萬元,虛增利潤4308.25萬元(136.00%);2009年虛增收入9375.76萬元,虛增利潤8883.18萬元(186.22%);2010年虛增收入9961.80萬元,虛增利潤9443.42萬元(126.19%);2011年虛增收入6937.65萬元,虛增利潤6529.13萬元(39.75%);2012年虛增收入8965.33萬元,虛增利潤8445.10萬元(37.04%);2013年虛增收入19998.17萬元,虛增利潤19339.69萬元(78.49%);2014年虛增收入35194.19萬元,虛增成本590.38萬元,虛增利潤34270.38萬元(470.11%);2015年虛增收入39922.39萬元,虛減成本943.40萬元,虛增利潤38295.18萬元(516.32%);2016年虛增收入51247.00萬元,虛增成本3085.15萬元,虛增利潤43276.33萬元(-131.66%)。

從操作手法來看,首次發行階段,樂視網透過虛構業務及虛假回款等方式虛增業績以滿足上市發行條件,主要是透過賈躍亭實際控制的公司虛構業務,並透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迴圈的方式虛增業績,涉及的公司有北京億融通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北京通聯信達科技有限公司、網聯萬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這些公司均為賈躍亭實際控制的公司。

同時,樂視網還虛構與第三方公司業務,並透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迴圈的方式虛增業績。在與客戶真實業務往來中,透過冒充回款等方式虛增業績。

樂視網上市後,財務造假更為頻繁。

2010年樂視網上市後,除利用自有資金迴圈和串通“走賬”虛構業務收入外,還透過偽造合同、以未實際執行框架合同或單邊確認互換合同方式繼續虛增業績。

具體的操作方式是,虛構廣告業務確認收入,在沒有資金回款的情況下,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業務收入和利潤。後續透過無形資產衝抵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相應虛計成本和利潤。

繼續透過虛構與第三方公司業務,透過賈躍亭控制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迴圈的方式虛增業績。透過第三方公司虛構業務確認收入,同時透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部分虛假資金迴圈和記應收賬款長期掛賬方式虛增業績。透過與客戶簽訂並未實際執行的廣告互換框架合同或虛構廣告互換合同確認業務收入,虛增業績。利用廣告互換合同,以只計收入或虛計收入但不計成本的方式虛增業績。

樂視網上述連續10年虛增業績的行為致使其報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說明書、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調查顯示,樂視網時任董事長賈躍亭全面負責樂視網工作,組織、決策、指揮樂視網及有關人員參與造假,未勤勉盡責,且在有關發行檔案、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時任財務總監楊麗傑,直接組織實施了有關財務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且在有關發行檔案、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上述二人在財務造假中,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負責廣告業務的董事劉弘組織實施了安排公司配合“走賬”等有關財務造假行為,且在涉案發行檔案、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涉案期間一直擔任高管,在樂視網財務造假中發揮了較大組織作用,未勤勉盡責,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屬於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責任人員;時任監事吳孟按照賈躍亭、楊麗傑等人的安排,透過聯絡有關企業、設立公司、保管公章、組織實施有關“走賬”等行為,直接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未勤勉盡責,在有關定期報告確認意見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在樂視網財務造假中發揮了較大作用,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屬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餘時任董事、監事、高管的趙凱、譚殊、吉曉慶、張旻翬、朱寧、曹彬等人,未勤勉盡責,在有關定期報告確認意見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屬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所述的違法行為。

此外,樂視網還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樂視網時任董事長賈躍亭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未披露關聯交易違法行為、未披露對外擔保事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監事會主席吳孟代表7家關聯方中的4家簽字,知悉該關聯交易事項,時任董事會秘書趙凱直接參與對外擔保有關事項,並負責公司資訊披露工作,未勤勉盡責,導致樂視網未披露上述事項,是上述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賈躍亭減持26億元,未履行借款承諾

賈躍亭於2015年分兩次減持樂視網股票,減持前賈躍亭持有818084729股,佔總股本的44.21%。並承諾將其所得全部借給公司作為營運資金使用,樂視網可在規定期限內根據流動資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將不低於60個月,免收利息。樂視網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將減持資金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了披露,稱賈躍亭在報告期遵守了所做借款的承諾。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賈躍亭收到減持款項稅後所得26億元轉給樂視網,隨後在短期內透過複雜劃轉將大部分資金分批轉到賈躍亭、賈某芳、賈躍民、樂視控股等非上市公司體系銀行賬戶。梳理資金流向後,賈躍亭此次減持資金26億元僅有6.3億元留在了樂視網,其餘去向賈躍亭控制賬戶。

不僅如此,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樂視網從賈躍亭處發生多次借款,但均被頻繁抽回,並未履行其承諾。

賈躍亭僅短暫將部分減持資金借給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關借款,違背減持及借款承諾。樂視網釋出的《關於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專項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中披露的承諾事項履行情況與實際不符,存在虛假記載,賈某芳實際履行承諾情況未在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項下披露,存在重大遺漏。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賈躍亭違反承諾,直接指使相關人員抽回自己及賈某芳借款,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相關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違法行為。

證監會認定樂視網欺詐發行

因證監會查出樂視網財務造假的實施,認定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構成《證券法》所述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財務總監楊麗傑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檔案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監事吳孟、副總經理賈躍民直接參與相關財務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檔案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在欺詐發行中發揮較大作用,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時任董事的劉弘,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檔案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前述關於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財務造假事項,導致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申報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財務資料存在嚴重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所述的違法行為。

賈躍亭申請從輕處罰,證監會開鉅額罰單

賈躍亭提出了多個申辯意見:

一是關於IPO申請檔案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資訊披露違法事項,認定其組織、決策、指揮樂視網及有關人員參與造假以及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手段的證據不足。

二是樂視網對樂事體育A+、B輪融資的投資者承擔回購義務,實質是業績對賭,不具有擔保的從屬性和補充性,在法律上不屬於擔保,在該回購條款作為融資交易的構成部分已經對外披露的情況下,樂視網無需另行履行對外擔保審議程式和披露義務,且該條款是隱蔽條款,相關人員沒有發現充其量屬於過失行為。

三是相關公告關於減持承諾的描述即使存在問題,也是微小瑕疵,不足以認定為資訊披露違法。

四是申辯人沒有基於實際控制人身份指使從事資訊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行為。綜上,賈躍亭認為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證監會回應,在樂視網連續10年財務造假中,賈躍亭系樂視網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事務,在案其他責任人和多位證人均指認賈躍亭組織安排和直接參與實施涉及財務造假相關事項,在案多方證據也證明該相關事項均是財務造假的組成部分。賈躍亭在樂視網處於最高領導職位,其履職的主要表現就是組織、決策、指揮,對於具體造假業務,可能是直接具體的組織、決策、指揮,也可能是概括性的組織、決策、指揮,不需具體到每一筆造假業務。據此,證監會認定其組織、決策、指揮樂視網財務造假並無不妥。在案證據證明樂視網財務造假中大量採取了虛構資金迴圈、虛構業務、虛記金額等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的手段,涉及金額巨大,這些事項的完成顯然離不開決策指揮、離不開相關業務和財務事項的具體組織實施,證監會對此認定也並無不妥。賈躍亭在本案資訊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中,除作為樂視網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外,作為實際控制人,其超出董事長職責範圍和履職程式,違反公司治理規範要求,利用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抽逃向樂視網的借款等事項,導致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

證監會認為賈躍亭在本案中的行為,一方面沒有履行董事長職責和程式要求,未在公司層面盡到董事長的勤勉盡責義務,一方面利用實際控制人的地位和作用,在其本人意志支配下組織指使少數人完成涉案相關事項,且很多事項就直接是為實際控制人本人的利益,如IPO階段的財務造假、違反借款承諾等,同時其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上市後公司財報情況與其利益也是高度關聯,雖是一人所為,但賈躍亭作為董事長的履職行為與作為實控人的指使行為相互獨立。證監會對賈躍亭作為董事長的未勤勉盡責行為按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為進行處罰並無不妥。綜上,對賈躍亭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樂視網合計罰款2.406億元,對賈躍亭合計罰款2.412億元,對楊麗傑合計罰款60萬元,對其他責任人處以5—40萬的罰款。同時,對賈躍亭、楊麗傑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他責任人也有相應的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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