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釋出《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明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為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同步釋出《關於落實支援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今天帶你瞭解↓

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申報。

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彙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舉例如下:

【例】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A和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50萬元,那麼張某在年度彙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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