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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產法庭裁定受理的(2019)滬03破37號破產清算案中,積極發揮破產和解制度的預防功能,幫助企業化解債務危機,讓尚有經營價值的企業得以保全、繼續經營,充分體現了辦理破產貫徹落實“六穩”“六保”任務和要求。

本案債務人是一家成立於1997年12月的民營企業,註冊資本500萬元,主要從事新材料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投資管理、投資諮詢等經營活動。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

經審理,本案雖涉及債權金額2.9億餘元,但債權人僅4戶。債務人陷入困境系由於為關聯公司擔保致資金鍊斷裂而無法償債,然公司本身主營業務前景良好,且債務人持有對外投資28%股權(金額為4200萬元)的優良資產,如清算拍賣,僅能清償債權額的1至2折,無法體現優質資產價值。而若促成債務人繼續經營、保留股權,其產生的效益可能遠遠超過被清算拍賣的價值,債權清償比例也將大幅提高。

為此,在合議庭指導下,管理人與各債權人多次溝通協調,債權人最終均同意與債務人和解。經過多輪談判,各債權人就股權拍賣以及後續經營等問題達成共識,並在債權人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和解協議。依據和解協議,債務人繼續經營,未來轉讓所持股權後,將所獲得的股權轉讓款按各方協商的比例清償各債權人。

評析

該案有效發揮和解制度的破產預防功能,運用司法手段,透過和解程式幫助企業化解債務危機、脫困重生,盡力保住市場主體,為中小民營企業留存再生提供了機會,也以此保障了就業。

破產和解具有程式簡便和成本較低的特點,較適合陷入困境、債務關係簡單但又缺乏破產重整資源的中小民營企業。本案債務人雖然被數額不小的負債困住,但債權人數不多,合議庭瞭解了債務人的資產以及債務情況後,積極開展釋明工作,及時引導債務人尋求破產和解制度的保護。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管理人指導債務人與各方債權人協商達成和解,清算程式也依法轉換為和解程式,並最終推動和解程式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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