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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裁定受理的(2019)沪03破37号破产清算案中,积极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的预防功能,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让尚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得以保全、继续经营,充分体现了办理破产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和要求。

本案债务人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12月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新材料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经营活动。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经审理,本案虽涉及债权金额2.9亿余元,但债权人仅4户。债务人陷入困境系由于为关联公司担保致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偿债,然公司本身主营业务前景良好,且债务人持有对外投资28%股权(金额为4200万元)的优良资产,如清算拍卖,仅能清偿债权额的1至2折,无法体现优质资产价值。而若促成债务人继续经营、保留股权,其产生的效益可能远远超过被清算拍卖的价值,债权清偿比例也将大幅提高。

为此,在合议庭指导下,管理人与各债权人多次沟通协调,债权人最终均同意与债务人和解。经过多轮谈判,各债权人就股权拍卖以及后续经营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依据和解协议,债务人继续经营,未来转让所持股权后,将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款按各方协商的比例清偿各债权人。

评析

该案有效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运用司法手段,通过和解程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脱困重生,尽力保住市场主体,为中小民营企业留存再生提供了机会,也以此保障了就业。

破产和解具有程序简便和成本较低的特点,较适合陷入困境、债务关系简单但又缺乏破产重整资源的中小民营企业。本案债务人虽然被数额不小的负债困住,但债权人数不多,合议庭了解了债务人的资产以及债务情况后,积极开展释明工作,及时引导债务人寻求破产和解制度的保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管理人指导债务人与各方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清算程序也依法转换为和解程序,并最终推动和解程序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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