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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應當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則科學釐定

由 仝海燕 釋出於 財經

銀保監會26日釋出公告稱,《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於2021年4月2日經銀保監會2021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與市場行為監管協調配合原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依據《辦法》的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申報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申報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

《辦法》要求,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合規,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危及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穩健和償付能力;應當符合保險原理,尊重社會公德,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應當要素完整、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名稱符合命名規則。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應當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則科學釐定,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