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今日釋出了關於對湖南紅鑽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基金產品“紅鑽創投基金-私募學院菁英253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二、未向投資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資訊。
三、公司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
四、未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並形成書面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
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湖南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資訊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瞭解資訊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複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彙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湖南紅鑽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湖南紅鑽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0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中,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基金產品“紅鑽創投基金-私募學院菁英253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二、未向投資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資訊。
三、公司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
四、未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並形成書面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2020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