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石盛茂投資4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私募變相承諾保本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新疆監管局昨日公佈的關於對新疆峰石盛茂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7號顯示,新疆峰石盛茂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石盛茂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情況:

  一、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資訊中未如實反映實際控制關係。

  二、部分基金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逾期資訊、基金對應底層資產涉訴資訊以及底層資產被出售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

  四、在管理的基金產品發生違約後,未切實履行管理人職責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新疆監管局決定對峰石盛茂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峰石盛茂投資成立於2015年2月4日,註冊資本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是林峰,林峰持有峰石盛茂投資95%的股份,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私募排排網資料顯示,峰石盛茂投資管理規模為10~20億。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資訊: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階管理人員的基本資訊;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 20個工作日內,透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新疆峰石盛茂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7號

  新疆峰石盛茂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情況:

  一、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資訊中未如實反映實際控制關係。

  二、部分基金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逾期資訊、基金對應底層資產涉訴資訊以及底層資產被出售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

  四、在管理的基金產品發生違約後,未切實履行管理人職責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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