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人就《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白陽
為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公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圍繞條例有關內容,司法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條例在規範合同訂立及財政資金約束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二是強化財政資金保障要求,與政府採購、政府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專案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問:條例在規範支付行為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規範付款期限。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二是明確檢驗驗收要求。針對實踐中較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時檢驗驗收而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問題,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並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問:條例在防範賬款拖欠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禁止變相拖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二是規範保證金收取和結算。規定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保證金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對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
三是明確遲延支付責任。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問:條例在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首先,建立支付資訊披露制度。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資訊向社會公開或者公示。
其次,建立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投訴,並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再次,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據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
來源:甘肅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