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6月12日訊息,《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關於修改<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將從主要股東定義等五個方面進行修改。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調整,為證券公司帶來新的資本支援將更加便利。
重點內容:
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
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
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
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為行業龍頭;
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豁免情形。
修改基於兩大因素考量
證監會指出,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股權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礎。
根據修改說明,修改主要基於兩大因素考量:
一是落實新《證券法》的需要。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進行了調整,並取消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審批,取消了證券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審批,取消了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資格審批,因此,有必要根據新《證券法》,對《實施規定》相關表述進行相應調整。
二是落實簡政放權的需要。為落實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重點任務大力推進簡政放權的要求,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有必要對《實施規定》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申報材料進一步精簡。
將做五方面修改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規定主要做出五方面內容修改:
重點一:修改主要股東定義
證監會表示,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擬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根據持股比例和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證券公司股東包括以下三類:
(一)控股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主要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三)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
重點二: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
證監會指出,擬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為行業龍頭等。
其中,根據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存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具有良好的誠信合規記錄,治理規範,管理能力達標,風險管控良好;
(三)財務狀況良好,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負債和槓桿水平適度,具備與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四)不存在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50%、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50%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五)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援;
(六)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三:調整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
證監會指出,根據新《證券法》,擬調整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證監會擬將“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調整為“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取消的審批情形調整為備案事項。
重點四:進一步明確有關監管要求
證監會表示,將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進一步明確有關監管要求。包括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明確控股股東變更為持股100%的股東的備案程式;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豁免情形等。
重點五:進一步精簡申報材料
此外,證監會表示,將落實簡政放權,進一步精簡申報材料。證監會擬適當減少股東財務審計報告要求,簡化股東及所控制機構誠信合規記錄證明檔案要求等。
券商獲得資本支援將更加便利
前券商資深保薦代表人王驥躍表示,之前規定的標準較高,以至於部分股東不滿足條件,需想辦法退出。此次調整有利於提升證券公司的股權穩定性。而同樣新進股東的條件也降低了,這意味著為證券公司帶來新的資本支援將更加便利。
“此次調整將有利於券商引入新股東,有利於專注主業,有利於股權穩定。”王驥躍進一步指出。
上述徵求意見稿提出,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檔案。境外股東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對其符合境外股東相關條件的說明函確有困難的,可以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從事證券業務的境外優質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出具相關說明函。
王驥躍表示,上述規定有利於國際券商在國內設立子公司,未來券商行業的競爭將更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