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深夜再收處罰告知書,股票或被強制退市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29日電 28日深夜,*ST康得(原康得新)釋出公告稱,公司及實控人鍾玉當天收到證監會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司存在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強制退市情形的可能性,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7月8日停牌,將繼續停牌。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10日晚間,*ST康得釋出公告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鍾玉、董事紀福星、監事周桂芬於6月9日收到證監會送達的《調查通知書》,因涉嫌債券市場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鍾玉、紀福星、周桂芬立案調查。

此後在6月11日晚間,*ST康得再次釋出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康得集團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涉嫌債券市場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康得集團立案調查。

四次聽證會後,證監會再發處罰告知書

證監會在告知書中稱,康得新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一案,證監會於2019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90 號)並送達當事人

應當事人要求,證監會分別於2019年7月31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後,證監會進一步核查了相關事實並補充調取了證據。經複核,證監會對本案認定的事實和依據作出部分調整,並重新進行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

經查明,康得新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2015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透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並透過虛構採購、生產、研發費用、產品運輸費用方式虛增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透過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22.427億元,佔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136.22%;《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29.43億元,佔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127.85%;《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39.08億元,佔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134.19%;《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24.36億元,佔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711.29%。四年時間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15.29億元

此外,康得新2015年-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銀行存款餘額亦存在虛假記載。康得新2015年-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各年末銀行存款餘額情況;2015年披露為9571053025.20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銀行”)西單支行尾號為3796、3863、4181、5278賬戶(下稱“銀行賬戶”)餘額4599634797.29元;2016年披露為14689542575.86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西單支行銀行賬戶餘額6160090359.52元;2017年披露為17,781,374,628.03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西單支行銀行賬戶餘額10288447275.09元;2018年披露為14468363032.12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西單支行銀行賬戶餘額12209443476.52元。

根據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康得新及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內3家子公司的4個北京銀行賬戶資金被實時、全額歸集到康得集團北京銀行西單支行3258賬戶,康得新及其各子公司北京銀行賬戶各年實際餘額為0。

第二,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為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的情況。

2016年1月22日、11月14日及2017年1月17日,康得新子公司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光電材料”)與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簽訂了3份《存單質押合同》;2018年9月27日,光電材料與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存單質押合同》。前述存單質押合同均約定以光電材料大額專戶資金存單為康得集團提供擔保,其中2016年擔保債務本金共1482700000元,2017年擔保債務本金共計 1463050000元,2018年擔保債務本金共計1463050000元。

根據相關規定,康得新應當在簽訂擔保合同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披露其簽訂擔保合同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康得新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一一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1號、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康得新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其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況。康得新未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導致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第三,未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2015年12月,康得新依據證監會的核準批覆,非公開發行17074.56萬股股票,發行價為每股17.57元,募集資金淨額298226.92萬元,用於向光電材料增資,建設年產1.02億平方米先進高分子膜材料專案。2016年9月,康得新依據證監會的核準批覆,非公開發行29411.76萬股股票,發行價為每股16.32元,募集資金淨額478422.59萬元用於向光電材料增資,建設年產1億片裸眼3D模組產品專案和前述先進高分子專案及歸還銀行貸款。

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利用與中國化學賽鼎寧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化學賽鼎”)、瀋陽宇龍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宇龍汽車”)簽訂《採購委託協議》,約定由康得新確定下游裝置供應商,化學賽鼎和宇龍汽車按照康得新的要求與指定供應商製作和簽訂供貨合同、並按照康得新要求將收到的貨款轉付給指定供應商。按照上述協議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期間,康得新累計將24.53億元從募集資金專戶轉出,以支付裝置採購款的名義分別向化學賽鼎、宇龍汽車支付21.74億元、2.79億元;轉出的募集資金經過多道流轉後主要資金最終迴流至康得新,用於歸還銀行貸款、配合虛增利潤等,變更了募集資金用途。

康得新《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報告期內已使用募集資金總額36.88億元,全部用於建設年產1.02億平方米先進高分子膜材料專案和年產1億片裸眼3D膜組產品專案,報告期不存在募集資金變更用途情況。康得新未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實控人鍾玉被警告,罰款90萬元,終身市場禁入

告知書中,證監會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一、對康得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鍾玉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三、對王瑜、張麗雄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徐曙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五、對肖鵬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六、對隋國軍、蘇中鋒、單潤澤、劉勁松、杜文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七、對吳炎、邵明圓、張豔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來源:*ST康得公告

此外,鍾玉作為康得新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是康得新虛增利潤的決策者、組織者,負責制定虛假業績指標和協調各部門,負責安排配合虛假業務的供應商、客戶及安排相應的資金,在康得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並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是最主要的決策者,其行為直接導致康得新相關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

證監會擬決定:對鍾玉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另外,證監會還對王瑜、張麗雄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徐曙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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