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網站3日訊息,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正式釋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簡稱《認定規則》),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認定規則》細化了《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關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五項要求及相關認定標準,並在過渡期安排、監管要求等政策導向上,與《指導意見》及相關配套制度精神保持一致,既沒有製造進一步緊縮的預期,也沒有放鬆監管要求,對市場影響相對較小。
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認定規則》對相關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簡稱“標債資產”)的資訊披露標準方面,《認定規則》明確“發行檔案對資訊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有明確約定”,避免對發行檔案簽署方產生額外影響。
《認定規則》還明確,“發行檔案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透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明確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以避免資產支援證券的償付依賴發行人主體信用的歧義。
在標債資產的定價與流動性機制標準方面,《認定規則》明確“買賣雙方優先依據近期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近期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進一步支援應用第三方估值。
可提出標債資產認定申請
對於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資產是否屬於標債資產,該負責人明確,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債權類資產,如在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的政金債、鐵道債、中央匯金債、熊貓債等品種,屬於《認定規則》中所列固定收益證券的細分品種,屬於標債資產;對永續債、可轉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發行機構會計歸屬等明確其資產屬性為債權的,屬於標債資產,資產屬性不屬於債權的,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且不按照《指導意見》有關非標資產監管要求處理。
對於認定過程,這位負責人表示,為債權類資產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如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申請主體,向人民銀行提出標債資產認定申請。
該負責人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相關債權類資產進行認定。後續,人民銀行將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動態公佈透過認定的債權類資產名單。
明確過渡期安排
對於過渡期安排,該負責人稱,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對於《認定規則》釋出前存量的“未被納入本規則釋出前金融監管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範圍的資產”,可豁免非標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資訊披露等監管要求。對於釋出後新增的,不予豁免。
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明明表示,給予過渡期安排,可豁免一定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等監管要求,充分尊重了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的意願,保證市場的平穩過渡,為市場留足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