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黎旅嘉)訊,香港證監會2日公佈關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撤銷對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投資限制,允許持牌或註冊證券經紀行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機制。
根據香港證監會接獲13份來自不同界別人士的回應,普遍支援擴大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資範圍的建議,容許不受任何限制地投資於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資產,加強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競爭力。分析人士表示,此次香港證監會關於基金保管人的修訂對行業的促進有積極的作用,有助加強構造基金的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
撤銷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有投資限制
9月2日,香港證監會發表有關最佳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諮詢總結,當中包括撤銷對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資限制,亦將容許持牌或註冊證券經紀行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並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機制,惟證監會不會進一步擴大保管人資格規定的涵蓋範圍。
據瞭解,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簡稱“OFC”)制度於2018年7月30日起實施。隨著OFC的引入,首次出現了適合作為基金工具使用的在香港註冊的法人基金。在此之前,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不適合作為基金工具,因為有限公司的減資和股本分配機制通常以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基金則允許投資者贖回和分配資金。藉此,香港開始與英國(OEIC)和盧森堡(SICAV)等主要在岸基金管轄區一樣,擁有了一種旨在用作基金工具的境內法人工具。
根據相關規定,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應設有董事局(董事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和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責任)、負責該公司日常投資管理職能的投資經理(就第9 類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及負責妥善保管資產的保管人。此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亦應遵從有關投資限制及披露等各項規定。另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作為以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來營運的業務機構。
此前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向公眾發售,例如僅可向專業投資者發售。它們須根據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監管要求向證監會註冊,但無須尋求證監會認可,因此不受限於《證監會產品手冊》的規定。所以,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更大靈活性,能因應私人投資者的需求制定其投資和借貸特性。但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資範圍設有限制,必須將最少90%的資產總值投資於其管理會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資產(即證券、期貨),以及現金、銀行存款、存款證、外幣和外匯交易合約。
進一步來看,有關撤銷投資限制和擴大保管人資格規定的安排,將在經修改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刊憲後即時生效。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將獲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訂的妥善保管規定作出調整。註冊地轉移機制將在立法程式完成後生效。
此外,香港證監會明確,關於撤銷投資限制和擴大保管人資格的規定將在修改後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刊憲後即時生效,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將獲得6個月過渡期;關於註冊地轉移機制將在立法程式完成後生效。
有望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發展
“此前在設計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這種新型的法律實體時,監管必須尋求一種平衡,一方面必須確保這種實體適合於香港當地的基金行業,另一方面也必須確保這種工具不會被作為一種避稅的手段,特別是香港房地產行業。同時,這種平衡的實現,也必須考慮香港在中國大陸金融業現代化宏觀背景中所扮演的角色。”某香港業內人士表示。
私募基金行業是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重要的一環,香港目前是亞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全球最大的二十傢俬募基金當中,有十五家已經在香港設立據點。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結構讓投資基金能以公司形式成立,藉著靈活發行和取消股份,供投資者買賣基金。有助香港設立更多元化的基金平臺,加強構造基金的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
根據香港證監會收到來自13份不同界別人士的回應顯示,普遍支援擴大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資範圍的建議,容許不受任何限制地投資於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資產,加強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競爭力。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今日公佈的改革措施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與其他私人基金結構建立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此舉正是證監會一直以來致力支援將香港發展成為基金首選註冊地和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所作的舉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