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法典成為綠色金融建設新起點

由 習國防 釋出於 財經

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其中分量很重的一項工作就是調整經濟活動與生態環境的關係。綠色金融,就是金融活動本身及其所支援的符合環保和生態原則的專案、活動,斷絕那些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專案和活動的資金供給。基於金融在生態、經濟、社會迴圈中的特殊地位,環保型的綠色金融制度已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鑑於以往在綠色金融建設中存在的責任缺失和系統性不足,民法典以規定相應責任的方式為金融系統與生態環境法律關係提供了制度支撐,以規範調整金融機構執行的方式,成為綠色金融建設的新起點。

金融行為是民事行為的重要構成,民法典所規範和調整的民事行為與生態環境系統之間的關係當然也包括了金融執行與生態環境的關係,並以此為基本的出發點,形成一系列行為規範。

首先,民法典以法律方式明確金融系統與生態系統之間的關係。民法典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規定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發展觀在民事行為領域的具體體現。作為民事活動之一,金融活動的主體必須對生態環境履行保護的基本義務。民法典確立民事行為與生態環境之間的法律關係,以此指導、約束民事行為,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與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一起列入民事法律基本準則範疇,在物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各編都對綠色責任義務關係進行明確和規定,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金融活動應該以此作為金融交易成立的前提,將環境責任落實在具體的金融行為的整個過程,把生態環境保護與金融活動緊密結合,科學、有效地反映生態環境價值,把生態環境價值作為金融投融資行為決策和價值評估的必備項。

在此意義上,民法典是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基礎。民法典明確了金融活動的法律後果,從法律角度指出了金融資金執行對生態環境系統的影響的法律關係,並以責任的方式加以固定,形成金融機構要對其資金執行所導致的環境影響承擔責任的制度,從而構成完整的綠色金融管理與激勵機制系統。

因此,民法典為綠色金融的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基本依據。在生態文明價值觀的指引下,民法、環境法和金融法結合形成的系統合力,是提升國家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促進創新治理體系建設的可行之路。

(作者:王小江、祝曉光,分別系河北經貿大學綠色金融研究所工作人員、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