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落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支援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以下簡稱基金託管資格),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託管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
《託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支援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適當考慮外國銀行總行的資產規模和業務經驗,明確分行申請條件,進一步完善淨資產等准入安排。二是完善基金託管人監管安排,建立外國銀行總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資訊系統跨境部署和資料跨境流動相關要求;持續強化風險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豐富行政監管措施。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允許申請人在獲得核准後再開展人員、系統、場所等方面的籌備工作,最佳化申請材料及現場檢查安排。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要求一併納入《託管辦法》。
根據《託管辦法》,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除滿足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持續經營3年以上,經營業績與資產質量良好,具備與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擬進一步明確外國銀行總行職責及監管安排,一是明確總行所在國家和地區相關監管機構已與證監會或者認可機構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二是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的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並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等法律檔案中約定總行履行的各項義務,包括分行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發生重大風險或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應當按照中國法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外國銀行總行還應當根據分行託管規模,建立相應的流動性支援機制。三是明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因其違法違規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
《託管辦法》明確准入安排,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一方面,支援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刪除《託管辦法》附則條文“本辦法適用境內法人商業銀行及境內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中“法人”的表述。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外國銀行總行與在華分行的資產規模和業務經驗,明確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的准入條件。在《託管辦法》中單列一條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除滿足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外,還應當持續經營3年以上,經營業績與資產質量良好,具備與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
2013年,《託管辦法》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5號,簡稱《規定》)先後實施,分別對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作了規範。為統一準入標準與監管要求,擬將非銀行金融機構有關要求一併納入《託管辦法》,商業銀行及境內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統一適用,同時廢止《規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指出,管理層近年來一直在鼓勵打造具備國際競爭力的一流投資機構。對內,逐步放寬相關業務限制,強化對金融亂象的治理,引導機構迴歸本源,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對外,加大開放力度,倒逼本土機構儘快對標國際同行,全方位提升公司治理、投資管理和金融服務能力。在金融供給側改革深化的當下,再次重申建設國際一流投行和財富管理機構的立場,既意味著此項任務的緊迫性,更意味著相關支援政策有望醞釀出爐。《託管辦法》的出臺,較好滿足了打造國際一流財富管理機構的需要。(經濟日報記者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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