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規定出爐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請牢記

  證監會1月8日訊息,為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私募基金增量風險,穩妥化解存量風險,提升行業規範發展水平,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日前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主要內容: 

  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並實行新老劃斷。 

  最佳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 

  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 

  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 

  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規範開展關聯交易。 

  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允許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擔保,借款或者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 

  形成“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總體上,《規定》進一步重申和強化了私募基金行業執業的底線行為規範,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路借貸資訊中介、眾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迴圈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複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關係非關聯化。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私募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式等進行規範。使用私募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防範利益衝突,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資訊。 

  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所提交的登記備案資訊及其他資訊材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應當按照規定持續履行資訊披露和報送義務,確保所提交資訊材料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材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明確六方面內容 

  《規定》共十四條,重點明確六方面內容。 

  重點1: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和業務範圍 

  名稱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統一規範,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經營範圍上,為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的業務屬性特點,應當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字樣。對上述要求,《規定》實行“新老劃斷”。 

  業務範圍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資管理主業,可以圍繞私募基金管理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為被投企業提供管理諮詢等業務,但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衝突或無關的其他業務。 

  重點2:最佳化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結構應當清晰、穩定,《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時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不得隱瞞關聯關係,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迴圈出資等行為。 

  為最佳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效能,《規定》允許同一主體設立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應當如實說明設定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確保集團能對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說得清楚、控制得住、負得起責。對於能夠建立良好內部治理和風控體系的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給予差異化監管,實現扶優限劣。 

  重點3:重申細化非公開募集和合格投資者要求 

  《規定》進一步細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格投資者的範圍,對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為私募基金引入長期資金掃除制度障礙。同時,立足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本質,堅守“合格投資者”基石不動搖,細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包括不得違反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資金,不得透過網際網路等載體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不得設立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的分支機構以及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等。此外,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從事基金銷售的,不得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重點4: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 

  《規定》著力引導私募基金迴歸證券投資、股權投資等,重申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投資、限制投資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專案等。同時,遵從商業慣例,允許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擔保,借款或者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 

  重點5: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 

  《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其他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踐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秉承投資者合法利益優先原則,規範開展關聯交易,嚴禁基金財產混同、資金池運作、違規自融、不公平對待基金財產和投資者等違法違規情形。 

  重點6: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規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主動配合監管,對違反規定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綜合運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種手段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為平穩過渡,《規定》針對不符合規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透過實行新老劃斷、設定過渡期等予以分類處理。同時將結合整改情況。對主動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給予適當的差異化監管和自律安排。 

  將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體系,夯實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制度基礎。同時,證監會將加大政策支援力度,統籌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和促進行業規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發揮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援創業創新、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據介紹,自2013年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取得快速發展,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科技創新、最佳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經濟下行和內外形勢壓力下,私募基金逆勢增長,截至2020年底,已登記管理人2.46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9.68萬隻,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累計投資於境內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新三板企業股權和再融資專案數量達13.2萬個,為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7.88萬億元。 

  《規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證監會透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本次釋出《規定》是貫徹落實有關防範化解私募基金行業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其將進一步引導私募基金行業樹立底線意識、合規意識,對於最佳化私募基金行業生態也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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