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容澤投資及索婷婷收警示函 未按要求建立內控機制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義烏市容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索婷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義烏市容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義烏容澤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一、未按要求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二、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索婷婷作為義烏市容澤投資時任法定代表人、經理,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義烏容澤投資、索婷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義烏市容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義烏市容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截至現場檢查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按要求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二、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資訊。你公司應當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2月2日

  關於對索婷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索婷婷:

  我局在對義烏市容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情況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體系;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等問題。

  你作為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經理,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於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再次發生此類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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