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返傭、資料造假、虛列費用……2022年首月保險業監管依舊保持高壓態勢。2月6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2022年1月保險業被開出196張罰單,罰金總額逾4300萬元,較2021年1月的1300萬元增長近3倍。其中,涉及財產險公司罰單93張,合計處罰金額超2500萬元;涉及人身險公司罰單72張,處罰金額超1600萬元。
從違規事由來看,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虛列業務套取手續費、編制虛假資料是處罰“重災區”。業內人士指出,保險業嚴監管、控風險仍在繼續,沒有絲毫鬆動的跡象。
處罰金額翻倍,大額罰單頻現
2022年開年,保險業強監管態勢仍在持續。2月6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2022年1月銀保監繫統對保險業開出罰單196張,處罰金額合計4382.92萬元,較2021年1月的1335.2萬元同比增長228%。
從被處罰公司型別來看,財產險公司依舊佔據“大頭”,2022年1月財產險公司共領罰單93張,合計被處罰金額為2516.7萬元,佔罰金總額的57%。人身險公司共領罰單72張,被處罰金額為1623.22萬元。保險中介機構共收到18張罰單,合計被罰款200.5萬元。另有12張罰單隻針對個人,並沒有對機構進行處罰。
從違規事由來看,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虛列業務套取手續費、編制虛假資料是處罰“重災區”。
從處罰金額來看,對於虛列業務、編制虛假資料等“老大難”問題,監管“重拳出擊”,大額罰單頻頻出現。例如,某頭部財險公司因“虛列費用、非代理業務虛掛代理人套取費用、內部管理不規範”3項違法違規,領1月單筆最大罰單,合計被處罰金額達125萬元。另外,北京商報記者統計發現,還有18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被罰款金額超50萬元,違法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業務資料不真實、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等。
處罰金額翻倍,大額罰單頻現,保險業2022年首月處罰力度加大透露了哪些訊號?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首先,這說明當前行業處於下行週期,市場競爭更加激烈,保險市場上違法違規行為有所增加。其次,保險業嚴監管、控風險仍在繼續,沒有絲毫鬆動的跡象。
返傭痼疾屢禁不止
諸多違規行為中,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也就是通常所講的返傭,一直是保險行業的痼疾,所涉及罰單也佔據了不小比例。2022年1月,“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違法違規所涉及罰單33張,罰金總額為860.7萬元,佔總罰款總額近20%。
舉例來看,中信保誠人壽因向部分客戶提供海外(境外)體檢服務,體檢相關費用包含往返機票、住宿、自由行和餐飲等行為,屬於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合計被罰款50萬元,領走了中國銀保監會2022年“1號罰單”。1月14日,人保財險廣西壯族自治區的10家支公司,因存在違規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等行為遭到處罰,分別被廣西銀保監局罰款6萬元到81萬元不等。
為何返傭行為會成為行業痼疾?某壽險公司資深銷售總監分析指出,絕大多數代理人沒有底薪,不簽單就沒有收入。而保險公司每個月、每個季度都會有業績考核,達不到要求只能離職。在這些壓力下,代理人為了完成簽單給客戶一些“好處”也就不難理解了。
產品同質化問題也是返傭的一大誘因,上述銷售總監表示,目前市面上的產品,不論是儲蓄型年金險還是重疾險、醫療險,各家產品的費率、保障範圍差別不大,某款產品市場反響好,也會引來其他公司模仿。在“內卷”的大環境下,自己銷售的產品沒有市場競爭力,只能透過私下返利的方式吸引客戶。
返傭的行為將會給行業帶來哪些危害?該銷售總監表示,保險屬於長期型產品,重在保障,保險產品的保障期限短則一年,長則終身,後期的續保、理賠等工作才是重點。而一些貪圖“賺快錢”的代理人出於拿到佣金、完成考核等目的出現返傭行為,與保險產品的保障屬性是不相符的,也會給後期的服務埋下隱患。
對此,該銷售總監提示稱,保險產品關鍵在於保障,消費者在投保時應該把重點放在產品自身,仔細閱讀條款,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產品進行投保,不能被一時的利益迷惑,選擇不適合自己的產品。
“雙罰制”成常態,違規行為追責到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監管部門嚴格落實“雙罰制”,在追究機構責任的同時,也依法追究違法責任人員的個人責任。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在196張罰單中,有168張罰單在處罰機構的同時也處罰了高管或者直接責任人,佔比達85%。而對於個人代理人的違規行為,銀保監會也直接進行了行政處罰。1月4日,佳木斯銀保監分局披露的行政處罰資訊顯示,張某某因存在“個人代理人銷售誤導”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警告。可以看出,監管在處罰機構的同時,追究個人責任也走向“常態化”。
李文中表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違規經營行為都是相關機構的具體人員組織實施的,而且往往是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只有追責到人才能使這些人員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否則在個人利益與機構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下,被犧牲的往往是機構利益,違規行為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治理。也就是說,追責到人是保障監管有效性,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