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三大業務違規!私募託管、投行、資管業務均遭點名,另一券商也在鼠年歲末遭罰

財聯社(北京,記者高雲)訊,鼠年歲末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兩家券商遭罰同日公佈,遭罰的分別是中信證券、國都證券,國都證券甚至被限制相關業務活動。

2月10日,深圳證監局對中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中信證券存在如下情形:私募基金託管業務內控不完善、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薦專案執業質量不高、個別資管產品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和方式向客戶提供對賬單等。

中信證券三大業務違規!私募託管、投行、資管業務均遭點名,另一券商也在鼠年歲末遭罰

同日,北京證監局對國都證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另類投資業務(專案退出除外)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子公司國都景瑞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景瑞)委託他人代持公司股權,且長期存續;二是對國都景瑞風險管控不足,未及時監測、監控和處理子公司風險;三是未向監管部門報告國都景瑞重要情況,作為資訊報送的責任主體,報送的資料、資訊有缺失。

中信證券三大業務違規!私募託管、投行、資管業務均遭點名,另一券商也在鼠年歲末遭罰

中信證券私募基金託管、投行、資管被要求深入整改

深圳證監局對中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公告顯示,經查,中信證券存在以下情形。

關於私募託管業務:中信證券私募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夠完善,個別專案履職不謹慎。一是業務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專案業務准入未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標準和審批程式,未充分關注和核實管理人准入材料;二是投資監督業務流程存在薄弱環節,部分產品未及時調整系統中設定的監督內容,部分投資監督稽核未按公司規定履行復核程式,對投資監督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約束的內控流程不完善;三是資訊披露覆核工作存在不足,對個別產品季度報告的複核存在遲延;四是業務隔離不到位,託管部門與從事基金服務外包業務的子公司未嚴格執行業務隔離要求。

關於投行業務: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薦專案執業質量不高,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不準確,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題。

關於資管業務:公司個別資管產品未按《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戶提供對賬單,說明報告期內客戶委託資產的配置狀況、淨值變動、交易記錄等情況。

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對相關業務的管控存在薄弱環節,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2017年《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等規定,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深圳證監局要求中信證券,公司應對私募基金託管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深入整改,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流程規範,保障業務規範開展,謹慎勤勉履行職責。

中信證券去年遭罰8次

本應作為行業標杆的中信證券,2020年以來頻頻遭罰,處罰次數高達8次,幾乎一個半月被罰一次,部分違規行為堪稱嚴重。

中信證券三大業務違規!私募託管、投行、資管業務均遭點名,另一券商也在鼠年歲末遭罰

(部分資料整理來自“易懂”平臺)

2020年3月23日,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上海分公司前員工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作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員工,楊慧媚向客戶推薦非中信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2020年4月10日,北京證監局對中信證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中信證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存在多名客戶開戶資料重要資訊填寫缺失、未對高齡客戶職業資訊填寫異常進行核實、同一客戶同日填寫的兩份資訊登記材料內容不一致、測評打分加總錯誤導致評級結果出現偏差等問題;二是未按規定向北京證監局報告營業部負責人孫麗麗任職情況;三是無法提供營業場所計算機裝置及對應媒介訪問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記記錄變更及歷史登記資料。

2020年5月15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中信證券予以警告,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信證券作為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在部分債務融資工具選聘主承銷商的投標過程中,中標承銷費率遠低於市場正常水平,預估承銷費收入遠低於其業務開展平均成本。

2020年6月5日,廣東證監局對中信證券華南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在擔任“13莒鴻潤”債承銷商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問題,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內部控制不完善。

2020年7月21日,山東證監局對中信證券山東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信證券山東公司”)及所管理的鳶飛路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中信證券山東公司下屬的轄區證券營業部向山東證監局報送合規自查材料中個別事項表述不實,公司未對相關不實內容進行更正;二是未對下屬證券營業部員工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為進行有效監控和處理;三是鳶飛路營業部櫃檯人員兼任風控崗工作職責;四是未對鳶飛路營業部客戶回訪物件非客戶本人以及回訪錄音反映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進行核實;五是鳶飛路營業部員工存在返還客戶佣金情形;六是鳶飛路營業部印章管理存在問題;七是鳶飛路營業部員工張某涉嫌犯罪。

2020年9月9日,中信證券山東公司再遭青島證監局處罰,中信證券山東公司被採取責令改正並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監管措施,中信證券山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能有效防範員工違法違規風險;二是對高階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進行考核時,未嚴格落實合規性專項考核佔績效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於15%的要求;三是下屬的平度人民路營業部存在部分客戶開戶資料缺失,客戶資訊填寫不完整、不準確的情況。

2020年10月27日,證監會決定對中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中信證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是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在富力地產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富力地產公司債)等專案中,未嚴格履行核心程式。在嘉興斯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富力地產公司債、南方水泥應收賬款資產支援專項計劃等專案中,未對工作底稿嚴格驗收。在安徽馬鞍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PO專案中,未對全部專案人員進行利益衝突審查。此外,還存在核心委員履職情況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部分專案工作底稿未及時歸檔等問題。二是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在杭州當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等專案中,未充分披露聘請第三方機構情況。

2020年12月17日,中信證券山東公司當年年內第三次遭罰,山東證監局對中信證券山東公司德州湖濱中大道證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9年10月1日起,原10樓營業場所退租,未及時申請換髮《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直至2020年6月24日《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住所由“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湖濱中大道909號皇明文化大廈主樓1樓、10樓、11樓”變更為“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湖濱中大道909號皇明文化大廈主樓1樓、11樓”。二是2019年2月印發的《關於調整反洗錢工作小組成員的通知》(信證魯德〔2019〕1號)和2019年4月印發的《關於調整反洗錢工作小組成員的通知》(信證魯德〔2019〕3號)未向山東證監局報送。

2020年12月24日,證監會決定對中信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中信證券在保薦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提交的申報材料存在財務資料前後不一致,披露口徑出現明顯差異;資訊披露內容前後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式,擅自簡化披露內容等方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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