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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通證券收警示函 公司債券承銷盡職調查底稿2宗違規

由 勞新忠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財通證券”,601108.SH)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公司債券專案有關發行人“獨立性、關聯情況”的盡職調查底稿未專門歸集相關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獨立判斷,且存在關聯方核查結果與發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二是部分公司債券專案的盡職調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準確,存在差異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蓋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引以為戒,恪守勤勉盡責義務,加強業務質量控制。

  據天眼查APP顯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於1993年5月的浙江財政證券公司。2006年3月經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成為浙江省內首家規範類證券公司,2006年12月,吸收合併天和證券經紀有限公司。2007年9月,公司控股浙江省永安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3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更名為財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9.03%。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第五條規定:盡職調查過程中,對發行檔案中無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專業意見支援的內容,承銷機構應當在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材料並對各種盡職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判斷,履行特別注意義務。

  對發行檔案中有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承銷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資訊對專業意見的內容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對專業意見存有合理懷疑的,應當主動與中介機構進行溝通,要求其做出解釋或出具依據;發現專業意見與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資訊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複核,並在主承銷商核查意見等發行檔案中予以充分揭示。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第六條規定:同一承銷機構為發行人再次發行公司債券進行盡職調查的,該承銷機構可以援引前次對發行人的盡職調查結果,並對發行人本次債券發行中出現變化的內容進行補充調查。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規定: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檔案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公司債券專案有關發行人“獨立性、關聯情況”的盡職調查底稿未專門歸集相關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獨立判斷,且存在關聯方核查結果與發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二是部分公司債券專案的盡職調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準確,存在差異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蓋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引以為戒,恪守勤勉盡責義務,加強業務質量控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