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原未按期披露年報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首創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40號)顯示,經查,廣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能之原”,836224)存在以下資訊披露違規行為:

  截至2020年4月30日,能之原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且不符合《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等規定的延期披露年度報告相關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

  能之原董事長蔣豔蘭、董事會秘書黃天宙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能之原、蔣豔蘭、黃天宙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能之原、蔣豔蘭、黃天宙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全國股轉公司。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能之原於2008年5月14日在廣州成立。蔣豔蘭為法定代表人,黃天宙任董事長、總經理。截至2019年6月30日,黃天宙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0.52%。公司於2016年3月18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程式碼836224,主辦券商為中信建投證券,2019年1月16日,主辦券商變更為首創證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2019年3月29日,能之原公告稱,公司於2019年2月21日與中信建投簽署了《關於之》、2019年1月16日與首創證券簽署了《持續督導協議書》,上述協議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關於對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無異議的函》之日起生效。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由首創證券擔任公司的主辦券商並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2020年6月30日,能之原公告稱,因無力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缺少編制年度報告的工作人員等原因,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因未能於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能之原股票於2020年5月6日起被股轉系統停牌。截止風險提示釋出之日,能之原尚未完成2019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年度報告編制工作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五條規定: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二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說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40號

  關於對廣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蔣豔蘭、黃天宙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豔蘭、黃天宙:

  經查,廣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之原或公司)存在以下資訊披露違規行為:

  截至2020年4月30日,能之原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且不符合《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等規定的延期披露年度報告相關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

  能之原董事長蔣豔蘭、董事會秘書黃天宙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能之原、蔣豔蘭、黃天宙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全國股轉公司。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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