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進入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階段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取得突破性進展——大幅放寬金融服務業市場準入,完全取消銀行、證券、基金管理、期貨、人身險領域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在企業徵信、評級、支付等領域給予外資機構國民待遇,放寬對外資機構在資產規模、經營年限等股東資質方面的要求,大幅擴大外資機構業務範圍。同時,積極推動金融市場雙向開放,形成涵蓋股票、債券、衍生品及外匯市場的多渠道、多層次開放格局。
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是我國高水平開放的重大舉措,是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要條件。制度型開放意味著對外開放的重點向制度層面延伸,這對金融業對外開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開放要求,必須持續推進金融業改革開放,營造出與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制度環境,並在擴大開放中持續提升我國金融體系和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這要求我們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合作與治理,進一步完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著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提升金融市場投資信心。
同時,要更加註重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儘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提高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的能力,使監管能力與開放水平相適應。在跨境資本流動方面,要繼續建立健全“宏觀審慎+微觀監管”兩位一體管理框架,堅持服務實體經濟與防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並重,防範短期投機性資本大進大出。同時,加強跨境監管和處置合作,降低跨境監管套利和風險跨境傳染,堅決維護好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進一步推動形成金融制度性、系統性高水平開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