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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湖2宗違法遭證監局罰60萬 主辦券商為太平洋證券

由 慕容亦凝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號顯示,安徽白兔湖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兔湖”,ST白兔湖,430738)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虛增2015年度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一、白兔湖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安徽華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祥實業”)、安徽威牛鑄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牛鑄業”)、安徽鰲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鰲頭實業”)為汪舵海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從股權轉讓、人事等方面來看,安徽宜同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同貿易”)受到白兔湖及汪舵海的控制,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試行)》(股轉系統公告〔2013〕3號)第三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關於關聯方的認定,宜同貿易為白兔湖的關聯方,兩者之間的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2014年5月初至2017年底,白兔湖與關聯方華祥實業、威牛鑄業、鰲頭實業、宜同貿易之間發生多筆關聯資金交易。具體情況如下: 

  2014年5月初至2014年底,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2.72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2.72億元,截至2014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33.93萬元。 

  2015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3.40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3.40億元,截至2015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5.47萬元。 

  2016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3.99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3.64億元,截至2016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3539.26萬元。 

  2017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2.69億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2863.81萬元,截至2017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2.76億元。 

  對於上述關聯資金交易,白兔湖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也未履行及時披露的法定義務,亦未在2014年至2017年年報中予以披露。除此之外,白兔湖未在2014年至2016年年報中披露上述四家關聯方的資金佔用情況,未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宜同貿易的資金佔用情況。 

  二、白兔湖虛增2015年度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12月1日,白兔湖與桐城市經濟開發區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城某發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借入500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期限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5年12月20日,白兔湖、華祥實業與桐城某發公司分別簽訂協議,白兔湖將上述應付桐城某發公司借款中的4000萬元債務轉移給華祥實業,白兔湖提供保證擔保責任,另外,白兔湖對桐城某發公司承擔剩餘1000萬元的還款義務。2015年末,白兔湖以桐城某發公司同意放棄欠款4000萬元為由,確認債務重組利得4000萬元。根據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第三條關於債務重組性質及重組方式的規定,上述4000萬元不應計入債務重組利得,白兔湖虛增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安徽證監局認為,白兔湖作為掛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披露的2014年至2017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等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汪舵海時任白兔湖董事長、總經理,知悉並直接主導了白兔湖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總監劉昌近、吳德芳對於公司頻繁大額資金的進出,以及2015年大額債務重組利得未給予充分關注或表示異議,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公司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 

  一、責令白兔湖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汪舵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劉昌近、吳德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白兔湖前身為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4月8日。 2011年12月5日,公司名稱由“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變更為“安徽白兔湖動力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安徽白兔湖動力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白兔湖於2014年4月30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一)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 

  (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 

  (三)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範圍; 

  (四)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 

  (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 

  (六)其他事項。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定、存續、調整、資訊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其保薦業務適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相關規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號 

  當事人:安徽白兔湖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兔湖或公司),住所:安徽省安慶市桐城經濟開發區。 

  汪舵海,男,1974年5月出生,時任白兔湖董事長、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劉昌近,男,1979年11月出生,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白兔湖董事、財務總監,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任白兔湖董事、副總經理,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 

  吳德芳,男,1965年7月出生,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任白兔湖董事、財務總監,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任白兔湖財務總監,住址:安徽省桐城市大關鎮。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白兔湖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白兔湖、汪舵海、劉昌近、吳德芳均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劉昌近要求聽證,後自願放棄。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白兔湖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白兔湖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安徽華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祥實業)、安徽威牛鑄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牛鑄業)、安徽鰲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鰲頭實業)為汪舵海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從股權轉讓、人事等方面來看,安徽宜同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同貿易)受到白兔湖及汪舵海的控制,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試行)》(股轉系統公告〔2013〕3號)第三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關於關聯方的認定,宜同貿易為白兔湖的關聯方,兩者之間的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2014年5月初至2017年底,白兔湖與關聯方華祥實業、威牛鑄業、鰲頭實業、宜同貿易之間發生多筆關聯資金交易。具體情況如下: 

  2014年5月初至2014年底,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272,199,211.47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271,859,910.47元,截至2014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339,301.00元。 

  2015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339,813,019.51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340,097,583.31元,截至2015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54,737.20元。 

  2016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399,423,873.60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364,086,032.81元,截至2016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35,392,577.99元。 

  2017年度,白兔湖向上述關聯方累計支出資金269,203,570.11元,同期累計收到上述關聯方資金28,638,075.38元,截至2017年底,上述關聯方佔用的資金期末餘額為275,958,072.72元。 

  對於上述關聯資金交易,白兔湖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式,也未履行及時披露的法定義務,亦未在2014年至2017年年報中予以披露。除此之外,白兔湖未在2014年至2016年年報中披露上述四家關聯方的資金佔用情況,未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宜同貿易的資金佔用情況。 

  二、白兔湖虛增2015年度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12月1日,白兔湖與桐城市經濟開發區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城某發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借入5,00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期限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5年12月20日,白兔湖、華祥實業與桐城某發公司分別簽訂協議,白兔湖將上述應付桐城某發公司借款中的4,000萬元債務轉移給華祥實業,白兔湖提供保證擔保責任,另外,白兔湖對桐城某發公司承擔剩餘1,000萬元的還款義務。2015年末,白兔湖以桐城某發公司同意放棄欠款4,000萬元為由,確認債務重組利得4,000萬元。根據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第三條關於債務重組性質及重組方式的規定,上述4,000萬元不應計入債務重組利得,白兔湖虛增利潤4,000萬元,導致2015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白兔湖2014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財務憑證、相關協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認為,白兔湖作為掛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披露的2014年至2017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等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汪舵海時任白兔湖董事長、總經理,知悉並直接主導了白兔湖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總監劉昌近、吳德芳對於公司頻繁大額資金的進出,以及2015年大額債務重組利得未給予充分關注或表示異議,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公司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白兔湖及汪舵海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經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關聯方資金往來數額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的認定存在差異;2.桐城某發公司對白兔湖的債務豁免是獨立的且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在2015年度財務報告中有記載和說明,並且2015年度財務報告是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作出的,將其列入非經營性利潤不違反相關會計準則,4,000萬元利潤系真實反映,不存在虛增利潤和虛假記載的情況。綜上,請求減輕處罰。 

  當事人劉昌近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對桐城某發公司豁免白兔湖4,000萬元債務一事不知情、未參與,虛增2015年度利潤事項與本人無關;2.作為財務總監只簽署了2014年度審計報告,發生時間短、資金佔用餘額少,情節輕微,並且曾對2014年年報提出異議並拒絕簽字;3.其任職期間對關聯交易情況進行過日常關注並提出異議,在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承諾其整改但不兌現的情況下只能辭職,本人具有勤勉盡責的初心和實際行動;4.相關關聯公司長期由實際控制人及其家族控制,包括付款在內的所有業務授權,只接受實際控制人的指示,本人作為財務總監,對涉及付款的相關事宜沒有決定權;5.在白兔湖任職期間,未從事資訊披露工作,不應對資訊披露的完整性承擔責任;6.2014年度審計報告經過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和持續督導券商的複核,均未提出異議,影響了本人對資訊披露規則的認知;7.已過兩年追訴時效。綜上,請求免予處罰。 

  當事人吳德芳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白兔湖於2016年6月6日釋出財務總監任命檔案,在此之前未實際履行也無法實際履行財務總監職責,且未在2015年度會計報表上簽字;2.董事長提供給財務部門的債務免除協議是原件,其與會計師一起現場詢證,證實該協議是真實的並非偽造,按照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並在2015年年報中進行了披露;3.任職財務總監期間,只分管財務部,不分管資金部,雖然不負責和主持公司資金運營,仍採取措施加強公司資金合規運營,認為已盡到了財務總監的職責。綜上,請求免予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關於當事人白兔湖及汪舵海提出的申辯意見,其一,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是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資料涵蓋的時間段也與本案不同,因此,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其二,根據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相關規定,桐城某發公司免除白兔湖債務4,000萬元,同時透過協議方式確定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華祥實業承擔此筆4,000萬元債務,桐城某發公司並未作出實質性“讓步”,不符合債務重組準則相關規定,白兔湖不應確認4,000萬元為“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綜上,對白兔湖及汪舵海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當事人劉昌近提出的申辯意見,其一,劉昌近時任公司財務總監,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資訊披露的完整性承擔責任;其二,相信中介機構機構的專業報告和意見、相關違法行為發生時間短、資金佔用餘額少等,不是法定免予處罰的理由;其三,2017年12月,白兔湖相關違規行為已被我局發現,未超出追訴時效;其四,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劉昌近任職財務總監期間知悉公司相關關聯交易、對外資金往來等情況,劉昌近先後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宣告保證相應定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應對2014年、2015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五,結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對劉昌近關於虛增2015年度利潤事項的申辯意見予以採納。綜合考慮以上情形,適當減輕劉昌近的責任,對罰款金額予以適當調整。 

  關於當事人吳德芳提出的申辯意見,其一,雖然公司任命檔案顯示吳德芳只分管財務部,不分管資金部,但根據公司《核決許可權管理辦法》及《核決許可權明細表》、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可以認定吳德芳知悉公司對外資金往來等情況,同時,吳德芳作為財務總監,應當對公司對外資金往來、關聯方資金佔用等日常事項予以特別關注,因此,對吳德芳關於盡到財務總監職責的申辯意見不予以採納,吳德芳應對白兔湖2016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承擔責任;其二,白兔湖於2016年3月30日釋出公告,透過審議並任命吳德芳為公司財務總監,2016年6月6日公司釋出《關於人事任命的決定》,任命吳德芳為財務總監,分管財務部工作。雖然吳德芳存在履職困難,但其在2015年年報中以財務總監名義宣告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其三,結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對吳德芳關於虛增2015年度利潤事項的申辯意見予以採納。綜合考慮以上情形,適當減輕吳德芳的責任,對罰款金額予以適當調整。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白兔湖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汪舵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劉昌近、吳德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