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電氣董事長餘新之弟餘強收監管函 減持存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釋出關於對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餘強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60號)。經查明,餘強作為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電氣”,300035.SZ)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餘新、李愛武系中科電氣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餘強和李小浪、深圳前海凱博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為餘新、李愛武的一致行動人。自中科電氣2009年12月25日上市以來至2021年3月30日期間,餘新、李愛武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合計持股比例因主動減持、中科電氣非公開發行股份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動稀釋、限制性股票回購登出被動增加等原因由26.87%變動至17.63%,餘強在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未停止買賣中科電氣股份,直至2022年4月1日才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餘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第1.4條、第2.3.1條和第2.3.10條的規定。請餘強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中科電氣官網顯示,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並於2009年12月25日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是國內電磁行業上市公司,是國內電磁冶金行業品牌企業;是致力於電磁冶金整體解決方案、高能量密度鋰電池負極材料解決方案、節能減耗整體解決方案的研發和創新,集現代製造和現代服務於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軟體企業。

  餘新現任中科電氣董事長、非獨立董事,持有中科電氣11.14%股份,為第1大股東。李愛武現任中科電氣總經理、非獨立董事,持有中科電氣2.59%股份,為第4大股東。

  中科電氣年報顯示,餘新、李愛武夫婦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餘強系餘新的弟弟,最近5年內一直在公司任職,現任公司行政部副經理;李小浪系李愛武的弟弟,最近5年內一直在公司任職,現任公司營銷部業務經理。

  

中科電氣董事長餘新之弟餘強收監管函 減持存違規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規則和本所釋出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3.1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透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3.10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釋出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餘強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60號

  餘強:

  經查明,你作為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電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餘新、李愛武系中科電氣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你和李小浪、深圳前海凱博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為餘新、李愛武的一致行動人。自中科電氣2009年12月25日上市以來至2021年3月30日期間,餘新、李愛武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合計持股比例因主動減持、中科電氣非公開發行股份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動稀釋、限制性股票回購登出被動增加等原因由26.87%變動至17.63%,你在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未停止買賣中科電氣股份,直至2022年4月1日才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第1.4條、第2.3.1條和第2.3.10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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